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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包裝政策

2008-09-17 00:00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覃麗妮

        歐盟有關食品接觸材料的立法始于上世紀70 年代中期,現行的法規是歐盟2004 年11 月13 日頒布的 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通過的有關食品接觸材料的法規(EC)No.1935/2004,該法規不僅取代了先前實施的80/590/EEC 和89/109/EEC 指令,而且在內容上繼承并發展了以往法規。該指令的實施,不但會影響到我國對歐盟食品包裝材料的出口,而且會因相應的包裝材料問題對我國輸歐食品的出口產生更廣泛的影響。
  EC No.1935/2004 是歐盟最新的關于與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的基本框架法規。與以往不同的是過去的框架規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員國進行轉換,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規形式頒布的。這意味著各成員國不需任何轉換,應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規。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說,其法律效力更強更直接了。
  該法規對與食品接觸的材料和制品提出了通用要求:進入歐盟市場的所有食品接觸材料和制品,應按良好生產規范組織生產,這些材料和制品在正常或可預見的使用條件下,其構成成分轉移到食品中的量不得造成危害人類健康,或食品成分發生無法接受的變化,或感官特性的劣變的情況,且材料和制品的標簽、廣告以及說明不應誤導消費者。
  該法規對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制訂了特殊要求:①活性材料和制品可以導致食品感官特性和組成發生變化,但條件是其變化應符合適用于食品的共同體規定,如果沒有相應共同體規定時,其變化應符合各成員國有關食品的規定。②有關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的補充規則尚未通過時,有意識地摻入到活性材料和制品中并被釋放到食品或食品周圍環境中的物質,其許可和使用應符合適用于食品的共同體規定,以及本法規及其實施措施的規定。③活性材料和制品不應導致食品組成或感官特性的變化,譬如掩飾食品的酸敗,這可能誤導消費者。④智能材料和制品不應給出有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有關食品狀態的信息。⑤已經與食品接觸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應充分標識,以便消費者能辨別其為不可食用部分。⑥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應充分標識,說明此材料和制品是活性的和(或)智能的。
  新法規對與食品接觸的材料提出了具有追溯性的要求。新法規規定,為了便于材料的生產控制、有缺陷產品的召回、消費者信息的獲取以及責任分攤,在任何階段都應保證材料和制品的追溯性。
  新法規對標簽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這些新要求同樣適用于進口產品。因此也是值得國內相關方面關注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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