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標委《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
2008-09-17 00:00 來源:國家標準化委員會 責編:覃麗妮
前言
本標準4.2.1條為強制性條款,其余為推薦性條款。
本標準附錄A、附錄B、附錄C為規范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包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中國標準化研究院、中國包裝聯合會、機械科學研究院、中國包裝科研測試中心、中國出口包裝研究所、中國食品發酵工業研究院、資生堂麗源化妝品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員:楊躍翔、湯萬金、王利、黃雪、咸奎桐、牛淑梅、王遠德、陳巖。
限制商品過度包裝要求食品和化妝品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食品和化妝品部分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和限量指標計算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市場銷售的食品和化妝品。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4122.1包裝術語基礎
3 術語和定義
GB/T4122.1確立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過度包裝 excessive package
超出正常的包裝功能需求,其包裝空隙率、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超過必要程度的包裝。
3.2
初始包裝 original package
直接與產品接觸的包裝。
3.3
包裝層數 package layers
完全包裹產品的包裝的層數。
注:完全包裹指的是使商品不致散出的包裝方式。
3.4
包裝空隙率 interspace ratio
商品銷售包裝內不必要的空間體積與商品銷售包裝體積的比率。
4 要求
4.1基本要求
4.1.1包裝設計應科學、合理,在滿足正常的包裝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包裝材料、結構和成本應與內裝物的質量和規格相適應,有效利用資源,減少包裝材料的用量。
4.1.2應根據食品和化妝品的特征和品質,選擇適宜的包裝材料。包裝宜采用單一材質,或采用便于材質分離的包裝材料。鼓勵使用可循環再生、回收利用的包裝材料。
4.1.3應合理簡化包裝結構及功能,不宜采用繁瑣的形式或復雜的結構,盡量避免包裝層數過多、空隙過大、成本過高的包裝。
4.1.4應考慮包裝全生命周期成本,不僅應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包裝直接成本,還應考慮包裝回收再利用和廢棄處理時對環境的影響及產生的相關成本。
4.1.5對于包裝功能完成后還可作為其它功能使用的包裝,應充分考慮其經濟性與實用性,避免為了追求其它功能而增加包裝成本。
4.2限量要求
4.2.1部分食品和化妝品包裝空隙率及包裝層數應符合表1的規定。表1中未規定的其他食品包裝空隙率應不大于45%,包裝層數應不多于3層。
表1
商品類別 限量指標
包裝空隙率 包裝層數
飲料酒 55% 3層及以下
糕點 55% 3層及以下
茶葉 25% 3層及以下
糧食 10% 2層及以下
化妝品 50% 3層及以下
注1:當內裝產品凈含量均等于或小于30ml或30g,可以免除包裝空隙率的要求,但包裝大小不應超過同類產品凈含量30ml到50ml或30g到50g的商品包裝的規格。
注2:當內裝產品凈含量均大于30ml或30g,并等于或小于50ml或50g,可以放寬包裝空隙率的要求,其最大包裝空隙率不應超過60%。
4.2.2除初始包裝之外的所有包裝成本的總和不宜超過商品銷售價格的12%。
5 限量指標計算方法
5.1包裝空隙率計算方法見附錄A。
5.2包裝層數計算方法見附錄B。
5.3包裝成本與銷售價格比率計算方法見附錄C。
國家標準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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