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廠女工工傷除名三載 終獲遲到正義
2005-09-06 00:00 來源:工人日報 責編:微琪
今年53歲的鄭素芳是浙江寧波市鎮海印刷二廠印刷女工,2000年6月19日,她在工作中不慎左手被印刷機壓傷,在治療期間被廠方除名,此后,便進入了艱難而漫長的維權過程。日前,這一工傷侵權案件經省檢察院抗訴后,在當地工會組織和有關方面共同努力下,終于達成調解協議:廠方收回除名決定,支付鄭素芳工傷保險待遇等2萬元。
工傷治療期間被除名
2000年6月19日,48歲的寧波市鎮海印刷二廠(以下簡稱印刷二廠)女工鄭素芳在工作中不慎左手被印刷機壓傷,幾經轉院治療共支出治療費用10675.20元。印刷二廠以2001年2月以后鄭素芳未提供過病假單為由,于2001年11月9日、11月21日、11月23日向鄭素芳發出上班通知,但鄭素芳認為并未送達過。2001年12月26日,印刷二廠以鄭素芳違反勞動紀律為由作出了除名決定,并將除名處理書郵寄給鄭素芳。鄭素芳在病休期間每月由醫院開出診斷證明書,建議全休,至2002年1月建議做輕便工作。
兩審判決失公正
2002年2月,鄭素芳向鎮海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企業對其的除名處理決定,補發工傷期間工資和獎金。同年8月6日,鎮海區勞動保險處、勞動鑒定委員會同時作出鑒定結論,鄭素芳為六級傷殘。8月14日,鎮海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維持印刷二廠作出的除名處理決定,印刷二廠支付鄭素芳工傷津貼4180元,伙食補助費888元。
仲裁裁決書中說,印刷二廠三次發出限期上班通知書,鎮海郵電局查詢郵件答復單證明三次掛號信件鄭素芳均收到。但鄭素芳對單位要她限期上班的通知置之不理,嚴重違反廠紀廠規,接連曠工行為事實存在。
敗訴了的鄭素芳不服這一裁決,隨即向鎮海區法院起訴。
同年10月28日,法院審理判決,印刷二廠應照發鄭素芳醫療期間工資,并向工傷保險管理機構結算鄭素芳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費以及相關補貼費,駁回鄭素芳要求加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等其他訴訟請求。法院同時認為,鄭素芳連續曠工事實存在,印刷二廠作出除名處理,理由正當,程序合法,維持印刷二廠對鄭素芳作出的除名處理決定。
鄭素芳不服一審判決,向寧波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3年5月26日,寧波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女工終獲遲到正義
鄭素芳的法律維權行動并不是孤軍奮戰,而是得到了社會各界和當地工會組織的聲援和支持。
2002年5月19日,當地媒體將印刷二廠開除工傷女工之事曝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考慮到鄭素芳作為傷殘職工,生活比較困難,寧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天職正律師事務所的一位律師免費為鄭素芳訴訟代理。寧波市總工會亦派出一位工會法律工作者,支持鄭素芳向法院申訴。
寧波市總工會法工部有關人員在仲裁裁決后向媒體表示,從鎮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看,鄭素芳的權益確實受到了侵害。首先,鄭素芳的經濟利益受到了侵害,裁決沒有法律依據;其次,企業對鄭素芳的曠工除名處理程序違法;再次,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說鄭素芳曠工未尊重客觀事實。
終審判決生效后,鄭素芳不服,工會組織積極支持其向省檢察院提出申訴。通過法理辨析和事實確認,檢察機關認為,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該期限應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者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工傷醫療期間,企業不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以及作出開除、解雇、辭退處理。在法醫鑒定結果尚未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時,鄭素芳就治的醫院并未明確提出工傷醫療期的意見,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也并未確定鄭素芳工傷醫療期的具體期限,因此,兩審法院認定鄭素芳治療已經終結是缺乏依據的,曠工之說也就無從談起,因而,印刷廠的除名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認為,印刷二廠已構成克扣鄭素芳工資的事實,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檢察機關認為,根據浙江省的相關規定,在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因而鄭素芳享受工傷待遇的計算標準應以事發時寧波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即1999年為標準,而法院判決卻以寧波市最低工資(440元/月)為標準,缺乏法律依據。省檢察院以(2004)浙檢民行抗字第99號抗訴書向省高院提出抗訴,省高院于2004年12月24日將本案交由寧波市中院再審。
近日,在寧波市中院主持下,經寧波市總工會和鎮海區政府等有關各方共同努力,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印刷二廠同意收回對鄭素芳作出的除名處理決定,支付鄭素芳工傷保險待遇等差額部分計人民幣2萬元。
工傷治療期間被除名
2000年6月19日,48歲的寧波市鎮海印刷二廠(以下簡稱印刷二廠)女工鄭素芳在工作中不慎左手被印刷機壓傷,幾經轉院治療共支出治療費用10675.20元。印刷二廠以2001年2月以后鄭素芳未提供過病假單為由,于2001年11月9日、11月21日、11月23日向鄭素芳發出上班通知,但鄭素芳認為并未送達過。2001年12月26日,印刷二廠以鄭素芳違反勞動紀律為由作出了除名決定,并將除名處理書郵寄給鄭素芳。鄭素芳在病休期間每月由醫院開出診斷證明書,建議全休,至2002年1月建議做輕便工作。
兩審判決失公正
2002年2月,鄭素芳向鎮海區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撤銷企業對其的除名處理決定,補發工傷期間工資和獎金。同年8月6日,鎮海區勞動保險處、勞動鑒定委員會同時作出鑒定結論,鄭素芳為六級傷殘。8月14日,鎮海區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維持印刷二廠作出的除名處理決定,印刷二廠支付鄭素芳工傷津貼4180元,伙食補助費888元。
仲裁裁決書中說,印刷二廠三次發出限期上班通知書,鎮海郵電局查詢郵件答復單證明三次掛號信件鄭素芳均收到。但鄭素芳對單位要她限期上班的通知置之不理,嚴重違反廠紀廠規,接連曠工行為事實存在。
敗訴了的鄭素芳不服這一裁決,隨即向鎮海區法院起訴。
同年10月28日,法院審理判決,印刷二廠應照發鄭素芳醫療期間工資,并向工傷保險管理機構結算鄭素芳工傷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費以及相關補貼費,駁回鄭素芳要求加發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等其他訴訟請求。法院同時認為,鄭素芳連續曠工事實存在,印刷二廠作出除名處理,理由正當,程序合法,維持印刷二廠對鄭素芳作出的除名處理決定。
鄭素芳不服一審判決,向寧波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2003年5月26日,寧波中院做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女工終獲遲到正義
鄭素芳的法律維權行動并不是孤軍奮戰,而是得到了社會各界和當地工會組織的聲援和支持。
2002年5月19日,當地媒體將印刷二廠開除工傷女工之事曝光,引起社會廣泛關注。
考慮到鄭素芳作為傷殘職工,生活比較困難,寧波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天職正律師事務所的一位律師免費為鄭素芳訴訟代理。寧波市總工會亦派出一位工會法律工作者,支持鄭素芳向法院申訴。
寧波市總工會法工部有關人員在仲裁裁決后向媒體表示,從鎮海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看,鄭素芳的權益確實受到了侵害。首先,鄭素芳的經濟利益受到了侵害,裁決沒有法律依據;其次,企業對鄭素芳的曠工除名處理程序違法;再次,從我們了解的情況看,說鄭素芳曠工未尊重客觀事實。
終審判決生效后,鄭素芳不服,工會組織積極支持其向省檢察院提出申訴。通過法理辨析和事實確認,檢察機關認為,工傷醫療期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該期限應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者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并通知有關企業和工傷職工;工傷醫療期間,企業不能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以及作出開除、解雇、辭退處理。在法醫鑒定結果尚未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時,鄭素芳就治的醫院并未明確提出工傷醫療期的意見,當地勞動鑒定委員會也并未確定鄭素芳工傷醫療期的具體期限,因此,兩審法院認定鄭素芳治療已經終結是缺乏依據的,曠工之說也就無從談起,因而,印刷廠的除名決定不符合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認為,印刷二廠已構成克扣鄭素芳工資的事實,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同時檢察機關認為,根據浙江省的相關規定,在計發工傷保險待遇時,本人工資收入低于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按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因而鄭素芳享受工傷待遇的計算標準應以事發時寧波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即1999年為標準,而法院判決卻以寧波市最低工資(440元/月)為標準,缺乏法律依據。省檢察院以(2004)浙檢民行抗字第99號抗訴書向省高院提出抗訴,省高院于2004年12月24日將本案交由寧波市中院再審。
近日,在寧波市中院主持下,經寧波市總工會和鎮海區政府等有關各方共同努力,雙方當事人達成了調解協議:印刷二廠同意收回對鄭素芳作出的除名處理決定,支付鄭素芳工傷保險待遇等差額部分計人民幣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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