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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起草人:明星連帶責任須傾家蕩產賠償

2009-03-24 00:00 來源:南方新聞網  責編:覃麗妮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當時,有的專家說,讓明星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條是不是太嚴了。”3月11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食品安全法起草負責人李援在他的辦公室接受南方周末記者專訪時說,“和外國的法律相比,我們對名人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處罰已經夠輕了,國外還有行政處罰和刑事介入呢。

  在2月28日的人大會議上,歷時4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贊成、3票反對、4票棄權獲高票通過。

  將于6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中的第五十五條,在剛剛結束的全國兩會上,引起眾明星委員和代表的激烈爭論,“明星代言廣告是否有連帶責任”的辯論從廟堂延續到民間。

  李援說,第55條規定,其實是在三鹿奶粉出事后增加的。

  政府發文推薦產品是完全禁止的

  南方周末:您怎么看馮小剛、濮存昕等文藝界名人對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的反對,他們認為太嚴了?

  李援:食品廣告因為涉及到食品安全,涉及到人的生命,所以它一旦出問題,危害很大。美國的規定是代言廣告必須是“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也就是說廣告代言人是商品推薦者也是商品證明人,是產品一定時間內的實際用戶和直接受益者,證詞要真實無誤,否則就直接重罰。你沒有使用,你去向人家說,等于你出庭作證說謊一樣,很嚴重的。咱們這里只是承擔賠償責任。

  應該說,這個規定不光是針對這些名人、明星代言人的,其實包括政府機構和社會團體,都有責任。和以前的廣告法相比,這一條就多了“個人”兩個字。食品安全法對安全監管部門、檢驗機構、食品行業消費者協會要求更嚴格:不得以食品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這就是說,不管你食品是好是壞,廣告不行,現在很多產品的推介會、報告會、電影、電視劇的貼片廣告,還有政府發文件去推薦某個產品,這些行為都是完全禁止的。出了問題,要承擔的不完全是民事賠償責任,還有行政處罰。產品有沒有問題,你只要推薦了就有責任。

  南方周末:比如說,中華醫學會推薦一個藥品,牙防組推薦一個牙膏,這樣的廣告以后就是違法的?

  李援:對,這樣的行為都在禁止范圍。因為你實際上是拿著社會團體的公共形象去推薦獲得利益。之所以規定監管部門不能以廣告或其他形式推薦,主要是防止利益的關系。如果得到報酬,將來你處于監管、維權的位置的時候,就不能公正地處理。

  對推薦食品和對人體含有安全隱患的產品的廣告,法律上要有限制,F在這兩個新增加的規定在廣告法里頭并沒有做規定,但是廣告法的修改已經列入日程,將來在廣告法的修改中和這兩個內容要相銜接。

  連帶責任就是要明星“傾家蕩產”來賠償

  南方周末:什么是連帶責任?馮小剛認為名人不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李援:連帶責任就是對食品廣告的嚴格的限制。在審議過程中有不同的意見,是不是一定要給予一個這么嚴格的連帶責任的限制?這是人命關天,如果你覺得不能承擔這個責任的話就可以不做這個廣告。

  現在名人代言的食品廣告比較多,而現在的廣告法對名人代言也沒有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各方面意見對這個都比較強烈,所以我們又把“個人”的連帶責任寫進去了,目的是使名人在食品廣告中本著對消費者負責任的原則來做食品廣告,你一定要特別謹慎,因為你后邊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現在大家的爭論是,我承擔一部分責任就行了,為什么要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就是和廣告主、食品生產經營者同等責任。同等責任呢,就得以你的身家性命、你的全部財產作為賠償,那么必然就傾家蕩產,這個責任是很重的。

  這個法律為什么這樣嚴格?人命關天,就得從嚴。你代言這個食品廣告之前,要履行一定的責任。比方說你是食用過的,按現在的廣告法來講,你要確認它不是虛假廣告。這個虛假廣告既包括食品的不合格,也包括廣告主本身的虛假。

  在審查產品以后,看他的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生產許可證,查閱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包括檢驗機構對廣告中的有關商品的質量檢驗報告,你和產品制造商之間要簽書面合同,明確責任。

  如果要發布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就是說涉及到安全的廣告,必須通過主管部門的審批。如果沒有經過審批就去代言,那他承擔的責任將來就大了。

  三鹿案件當事人不適用新法

  南方周末:名人和明星在這個書面合同里可以就彼此的法律責任進行約定。

  李援:廣告法本身有規定,說得很嚴格:廣告者、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之間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明確各方權利和義務。形象代言人可以直接和廣告主、生產經營者約定:一旦出了什么事兒,要先告你,你賠不起了我再承擔連帶責任。

  比如,像三鹿奶粉,尤其又是民事賠償優先的情況下,三鹿把它的全部家當全都賠進去之后,若還是存在缺口,那么所有的電視臺、廣告公司加上明星代言人,就要一起把余下的責任承擔了。

  南方周末:它是不是緣于三鹿事件的緊急處理措施?這種立法與“嚴打”是不是相似?你是如何看待這條法規的出臺?

  李援:三鹿事件是在食品安全法三審過程中出現的,這個條款是針對三鹿奶粉事件出現的漏洞、問題而增加的。怎么能夠確保食品安全呢?我們還把保健食品、農業投入品等都納入到監管范圍,把所有的漏洞能夠解決的都解決。

  南方周末:什么叫做“可以認定為符合食品安全標注的食品”?

  李援:將來這個法實施以后都是標準化管理,國家要頒布一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這個標準按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有很多項內容的,對食品各方面都有相應的要求。

  南方周末:電視臺播出食品制造商的廣告行為,是不是也是屬于“推薦”之列?

  李援:關鍵看你播的是不是虛假廣告,媒體有沒有按照廣告法、食品安全法盡到了相應的審查義務,它提供的各種證明,它到食品檢驗機構檢驗的報告,它來判定是不是符合安全標準。有問題無論是執法部門還是消費者,都得拿來檢驗。

  南方周末:在立法上我們借鑒國外的哪些規定?

  李援:國外的立法在這方面很嚴,不光是從簡單的廣告效應、從廣告主的經濟利益考慮,還要在社會責任上管。他們的法規比我們還要細致,比如食品、藥片對嬰兒、對老人跟一般人的要求是不同的,比如說嬰幼兒產品廣告,國外不許小孩子做廣告,因為小孩兒就會攀比:你看他吃了,我也要吃。那么效果就大了。如果一旦出損害,危害也大。

  南方周末:三鹿的受害者能夠引用這個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嗎?

  李援:不能,這個法律從2009年6月1日開始實施,之前發生的事故只能按照現有法律解決。(作者: 南方周末記者 張英 實習生 余舒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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