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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發布《印刷業管理條例》全文

2009-06-23 11:38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責編:覃麗妮

摘要:
國務院發布《印刷業管理條例》全文。
     【編者按: 國務院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我要印】發布機構:國務院

    發文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15號

    發布時間:2001-8-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印刷業管理,維護印刷業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經營動。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書籍、地圖、年畫、圖片、掛歷、畫冊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裝幀封面等。

    本條例所稱包裝裝潢印刷品,包括商標標識、廣告宣傳品及作為產品包裝裝潢的紙、金屬、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條例所稱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資料、圖表、票證、證件、名片等。本條例所稱印刷經營活動,包括經營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裝訂、復印、影印、打印等活動。

    第三條印刷業經營者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講求社會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動、淫穢、迷信內容和國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內容的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印刷業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承印驗證制度、承印登記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動殘次品銷毀制度等。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印刷業經營者在印刷經營活動中發現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部門或者出版行政部門報告。

    第六條印刷行業的社會團體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門的指導下,實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業的設立

    第七條國家實行印刷經營許可制度。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取得印刷經營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印刷經營活動。

    第八條設立印刷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范圍;

    (三)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資金、設備等生產經營條件;

    (四)有適應業務范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

    (五)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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