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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國:張藝謀傳》侵權 張藝謀獲賠45萬元

2009-12-09 09:33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編:王琦

摘要:
就《印象中國:張藝謀傳》所述內容而言,法院認為私人領域的生活信息,自然人有權決定是否公之于眾,以及以何種方式公之于眾。雖然較之普通的社會公民而言,公眾人物承負更多的社會責任與義務,其必然會受到社會輿論的關注、監督甚至是批評,公眾人物應該負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但是,媒體在公開傳播公眾人物相關信息時仍應秉持謹慎、客觀的態度,同時說明信息的合法來源,以免錯誤地描述了公眾人物的人格形象,進而使社會公眾產生誤讀。

  【CPP114】訊:《印象中國:張藝謀傳》2008年8月亮相上海書展,該書一上市就一書激起千層浪,風波不斷。張藝謀認為該書作者黃曉陽及出版商華夏出版社未經授權許可使用其個人肖像,偽造簽名,捏造事實,侵犯其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為由,將黃曉陽和華夏出版社告上法庭。今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二被告以宣傳銷售為目的未經張藝謀的許可擅自使用張藝謀的肖像和簽名,侵犯了張藝謀的肖像權和姓名權。該書的封面設計在客觀上會使讀者誤以為該書是經過張藝謀授權或許可而出版,加之書中關于張藝謀情感部分的內容采用“他或張藝謀說”的形式進行行文和敘述,而并未標注其素材來源,亦未指明其合理的出處,容易使讀者造成誤解,進而對張藝謀作出否定評價,侵害了張藝謀的名譽權。法院一審判令黃曉陽和華夏出版社停止侵權,賠償張藝謀經濟損失40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印象中國:張藝謀傳》由黃曉陽編寫,華夏出版社出版,于2008年8月14日亮相上海書展。該書以張藝謀肖像、簽名構成封面,以張藝謀個人生活作為書的主要內容。張藝謀及代理律師認為該書作者黃曉陽及出版商華夏出版社以盈利為目的,未經張藝謀授權許可使用其個人肖像、偽造其簽名,書中大量內容系被告黃曉陽道聽途說、肆意捏造,從未向張藝謀本人及其他當事人核實,嚴重侵犯了張藝謀的肖像權、姓名權,名譽權。張藝謀及代理律師向法院起訴要求黃曉陽及華夏出版社停止一切侵權行為,封存所有已經出版但尚未發出的書冊,收回已發出的書冊,并對正在銷售的書冊予以下架、封存,黃曉陽及華夏出版社在全國性媒體上刊登道歉聲明,賠償張藝謀經濟損失100萬元,賠償張藝謀精神損失50萬元。 

  華夏出版社辯稱,《印象中國:張藝謀傳》并不構成對張藝謀名譽權、肖像權和姓名權的侵害,該書出版后張藝謀提出異議,并發出律師函,出版社已經封存了該書,并將該書下架!

  作者黃曉陽辯稱,作者在該書中未使用侮辱、誹謗的言論損害張藝謀的名譽,全書通篇都表達了黃曉陽對于張藝謀的贊美、崇敬之情!

  庭審中,二被告認可就該書封面上使用張藝謀肖像及姓名未經張藝謀同意,也不能提供證據證實該手寫的“張藝謀”簽名系張藝謀本人所簽。對于張藝謀指出的《印象中國:張藝謀傳》一書中的部分內容,黃曉陽認可在該書出版發行前未就該部分內容向張藝謀本人核實是否為真實!

  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法院經審理確認,《印象中國:張藝謀傳》一書內容涉及到張藝謀婚姻家庭、個人情感、事業成就等諸多方面。有一部分內容直接描述了張藝謀婚姻生活及感情糾葛,且相關內容多以“他或張藝謀說”的描述方式出現。該書出版發行后,被多家網站轉載,同時在網絡媒體上出現了關于“網友”在閱讀該書后的相關評論,其中既有對張藝謀事業成就的褒揚,亦有對張藝謀個人情感生活的負面評價。 

  法院審理認為,華夏出版社及黃曉陽未經張藝謀同意,使用其肖像作書籍封面,且此肖像封面對于該書的營銷起到了宣傳作用,因此,華夏出版社、黃曉陽構成對張藝謀肖像權的侵犯。封面上未經張藝謀同意,即署有“張藝謀”字樣的手寫簽名,使閱覽該書封面的讀者產生該書封面簽字即為張藝謀本人所簽的認識,黃曉陽及華夏出版社侵犯了張藝謀的姓名權。 

  就《印象中國:張藝謀傳》所述內容而言,法院認為私人領域的生活信息,自然人有權決定是否公之于眾,以及以何種方式公之于眾。雖然較之普通的社會公民而言,公眾人物承負更多的社會責任與義務,其必然會受到社會輿論的關注、監督甚至是批評,公眾人物應該負有一定程度的容忍義務。但是,媒體在公開傳播公眾人物相關信息時仍應秉持謹慎、客觀的態度,同時說明信息的合法來源,以免錯誤地描述了公眾人物的人格形象,進而使社會公眾產生誤讀。《印象中國:張藝謀傳》一書的封面設計采用了張藝謀的肖像并輔之以“張藝謀”簽名的形式,這在客觀上會使讀者誤以為該書是經過張藝謀授權或許可而出版,加之書中關于張藝謀情感部分的內容采用“他或張藝謀說”的形式進行行文和敘述,而并未標注其素材來源,亦未指明其合理的出處,這使讀者加深了上述誤解!队∠笾袊簭埶囍\傳》的出版干涉了張藝謀對于自身感情生活表達的意志自由,侵害了張藝謀基于自身品行而希望擁有的良好社會評價之預期,不可避免地會使社會公眾對其人格形象產生歪曲的理解,進而對張藝謀的人格作出否定性評價。故法院認為,黃曉陽及華夏出版社的行為侵犯了張藝謀的名譽權!

  綜上,法院一審宣判黃曉陽及華夏出版社構成對張藝謀姓名權、肖像權和名譽權的侵犯,兩被告具有共同過錯,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華夏出版社、黃曉陽立即停止侵權,停止《印象中國:張藝謀傳》一書的再版印刷、發行,華夏出版社、黃曉陽在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向張藝謀的致歉聲明,賠償張藝謀經濟損失40萬元,賠償張藝謀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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