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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對印刷品復制 罪行規定數字界線

2010-05-24 10:59 來源:大眾華印藝網 責編:Victoria

摘要:
為了避免機構不慎誤墮法網,港府在2009年11月通過的《2009年版權(修訂)條例》中就不同類別的印刷品劃定了兩套數字界線。若復制或分發侵權復制品的程度不超越法定的數字界線,則不構成罪行。
  【CPP114】訊:香港特區政府20日在憲報刊登《2010年〈2007年版權(修訂)條例〉(生效日期)公告》,對印刷品復制及分發罪行規定數字界線。公告指明條文將于2010年7月16日生效。

  港府在2007年6月修訂《版權條例》,增訂一項復制及分發罪行。在未獲版權擁有人特許的情況下,任何人士如果定期或頻密為分發而復制或分發書本、雜志、期刊或報章的侵權復制品供業務使用,而導致版權擁有人蒙受經濟損失,即屬犯罪。

  為了避免機構不慎誤墮法網,港府在2009年11月通過的《2009年版權(修訂)條例》中就不同類別的印刷品劃定了兩套數字界線。若復制或分發侵權復制品的程度不超越法定的數字界線,則不構成罪行。

  界線的范圍,包括在任何14天內,復制報章、雜志及期刊的數量,不超逾500版A4紙頁面;以及在任何180天內,分發復制書本或學術期刊文章的零售價值,不超逾6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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