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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局出新規 拓印文物需獲取資格

2011-02-18 11:09 來源:《法制日報》 作者:蔡巖紅 責編:劉慧

摘要:
未依法區分等級的文物不得復制、拓印。因文物保存狀況和文物本體特點不適宜復制、拓印的,不得復制、拓印。這是國家文物局新出臺的《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
  【CPP114】訊:未依法區分等級的文物不得復制、拓印。因文物保存狀況和文物本體特點不適宜復制、拓印的,不得復制、拓印。這是國家文物局新出臺的《文物復制拓印管理辦法》中的規定。

  文物復制是指依照文物的體量、形制、質地、紋飾、文字、圖案等歷史信息,基本采用原技藝方法和工作流程,制作與原文物相同制品的活動;文物拓印是指在文物本體覆蓋一定的材料,通過摹印文物上的紋飾、文字、圖案等,制作拓片的活動。

  辦法規定,復制、拓印文物,不得對文物造成損害。為科學研究、陳列展覽需要拓印文物的,元代及元代以前的,應當翻刻副版拓;元代以后的,可以使用文物原件拓印。在文物原件上拓印的,禁止使用尖硬器具捶打。批量制作文物復制品、拓片,不得使用文物原件。

  辦法還明確,從事文物復制、拓印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復制、拓印文物,應當依法履行審批手續。

  辦法要求,未經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或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向任何單位或個人提供文物復制、拓印模具和技術資料。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文物或國家權益損害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單位和個人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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