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2005年第33號公告
2006-05-12 15:33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Julia
2005年 第 33 號
為了規范月餅市場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倡節儉,反對浪費,制止“天價”月餅等不良現象,現就月餅價格、質量、包裝及搭售等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月餅經營者,應當依法誠信經營,自覺遵守《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
二、月餅價格由經營者依據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合理確定。月餅經營者制定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合法、誠實信用和價實相符的原則。
三、經營者生產銷售月餅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做到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
四、月餅經營者應當保證月餅的質量,不得制售假冒偽劣月餅,嚴格月餅保質期,對過期、霉變月餅要及時退市和銷毀,切實對消費者負責。
五、經營者應當對生產銷售的月餅進行合理包裝,使用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的材料,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
六、經營者生產銷售月餅,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將月餅同其它產品混合包裝、銷售。
七、月餅經營者應當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包裝標識必須真實合法。
八、行業組織應當發揮積極作用,開展自律性工作,合理引導月餅經營者的包裝和銷售行為,自覺維護市場價格秩序。
九、月餅經營者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價格、商務、工商、質檢等部門申訴、舉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積極解決。
十、政府價格、商務、工商、質檢等部門應當在月餅生產銷售期間加強市場監管,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依法處罰。
十一、本公告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解釋。
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 務 部
工 商 總 局
質 檢 總 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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