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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出版商應對電子書盜版的策略

2012-05-10 09:09 來源:百道網 責編:王岑

摘要:
隨著電子書與閱讀器市場的快速發展,盜版及其他版權問題不可避免地頻現。國際上各出版商嘗試了不同的訴訟策略來對抗非法下載。本文列舉了近一年發生的典型案例。

  根據Feindor-Schmidt的說法,www.library.nu網站提供了大量指向非法電子書網站www.ifile.it的鏈接,主站允許用戶直接將文件存儲到他們的服務器上。這兩家網站提供超過40萬種的免費電子書資源。

  根據Feindor-Schmidt掌握的信息,她估計,被告人在一年的運營時間內可能通過廣告及其他非法方式賺取了超過1060萬美元的收入。

  出版商一起分攤的費用不僅包括調查取證,還包括開發針對盜版作品的檢測軟件等。

  此外,德國法律還賦予法院對非法網站明確的審判權,Feindor-Schmidt說,“在其他很多國家,你不用有這樣的決策權。”一般提供鏈接和其他主機文件的網站都分開運行,但這兩家網站彼此連接,位于愛爾蘭。歐盟的執行指令允許德國對愛爾蘭網絡服務商采取禁令。

  兩家非法網站的代表托馬斯•斯坦(Thomas Stein)沒有對判決做出回應。

  在過去幾年中,歐洲出現大量針對提供非法內容托管的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訴訟,與過去相比,它們針對的目標已經有所不同,伯杰表示,“目前版權所有者對其權利保護已進入到新的階段。”這意味著那些在電子書中使用未經授權內容的企業和個人將隨時有可能遭遇法律訴訟。

  合同糾紛

  另一個存在爭議的問題是電子書出版權。出版商宣稱他們的合同中包含了電子書權利,但一些作者則認為自己保留了這些權利,并可以授權給其他人。紐約聯邦法院去年底開始審理的一樁案件就是哈珀-柯林斯林斯起訴電子書出版商Open Road Integrated Media公司,哈珀-柯林斯認為它擁有1972年作家珍•克雷黑德•喬治(Jean Craighead George)的經典作品《狼王的女兒》(Julie of the Wolves)的電子書版權。

  去年12月,哈珀-柯林斯在紐約南區法院提起侵權訴訟,針對出版社和喬治簽訂的合約。這份1971年簽訂的合約賦予公司“以圖書形式”銷售作品的專有權利,包括“計算機存儲,以及其他尚未預見的電子傳播方式”。訴狀中寫道,喬治的代理人通知哈珀-柯林斯,Open Road打算出版《狼王的女兒》這本電子書。哈珀-柯林斯將其視為對出版合約的嚴重侵犯,要求法院對Open Road采取禁令,要求禁止該公司采取一切有關哈珀-柯林斯作者的電子書交易。

  哈珀-柯林斯的首席律師瑞奇(R. Bruce Rich)表示,“這些案件需要對出版合同進行解釋,包括檢查合同中的用語。”瑞奇早在十年前就在類似的案件中對Open Road律師伯尼(Michael Boni)做出應對,伯尼拒絕對此案作出評論。

  而在更早一起蘭登書屋對羅塞塔圖書(Rosetta Books LLC)的案件中,蘭登書屋就因合同用語不明確而敗訴。羅塞塔通過網絡銷售8種數字作品,蘭登書屋起訴的依據是合同中賦予其“以圖書形式印制、出版并銷售作品”的權利。

  在這起案件之前,地方法院否決了蘭登書屋根據2001年合同而采取初步禁令的請求,在2002年第二巡回法院的裁決中維持了這一判決。“決定一項許可是否能夠延續至電子書時代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查……如果沒有完整的相關訴訟紀錄,我們無法判斷地方法院是否濫用了自由裁量權,或者說解決了這一含混不清的問題。”瑞奇認為這一判決的意義有限。

  “當前的案件之所以十分重要,是因為前互聯網時代留下來的一些尚處在版權保護期內的重要作品,對于出版商和作者來說仍然意義重大。”瑞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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