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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包裝:沉重的外衣

2006-09-19 10:18 來源:重慶大學法學院:陳德敏 王華兵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論產品過度包裝的法律規制 

摘要:過度包裝從根本上違背了循環經濟的理念,不利于可持續發展和節約型社會的建設,具有諸多的現實危害性。通過法律的手段來治理過度包裝世界各國已有許多成功的經驗,我國亟需對過度包裝行為進行立法,倡導綠色包裝理念,并探索建立配套的擴大生產者責任制度。

關鍵詞:過度包裝;法律性質;危害;法律對策

引言

  在現代社會,產品包裝對企業的發展、社會經濟的進步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為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科學技術水平的不斷提高與發展,生產同類產品的企業,它們生產的產品質量上相差不大,而產品外在的品質差異將成為企業競爭的焦點。包裝作為產品外在品質的一部分,素有“產品的臉譜”、“無聲的推銷員”之稱,更成為贏得日趨激烈的競爭的一個重要籌碼。因此新時期企業在新產品設計或老產品改裝時要十分重視產品的包裝,進而提高經濟效益。產品的包裝就是裝飾,保護產品的容器或包扎物,如瓶子、箱子等[[1]]。傳統的包裝就是保護產品,而現代的產品包裝除保護產品的功能,還應該具有美化商品、節約成本、便于儲運、利于計量、引導消費、提高附加值等六大功能。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對外貿易的擴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品對包裝的需求量越來越大,要求也越來越高。在過去很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國在對外貿易中不少出口商品由于包裝簡陋,常常遭遇“一等產品、二等包裝、二等價格”的尷尬,在競爭中處于劣勢,據不完全統計,每年因包裝不善而造成的損失高達上百億元。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包裝業漸漸從“不善”的舊疾中擺脫出來,然而卻又走向了另外一個極端—陷入了“過度”的泥潭[[2]]。 


一、過度包裝的含義及產生原因

  過度包裝是一種功能與價值過剩的商品包裝。其表現是耗用過多材料、過大體積、高檔用料、奢華裝飾等裝點被包裝產品,使之超出了保護商品、美化商品的功能要求,給消費者產生一種名不符實的感覺,增加了經濟負擔。故過度包裝是保護功能的過剩、方便功能的過剩、傳達功能的過剩和裝飾功能的過剩。

  過度包裝是怎么產生的呢?其激勵機制何在?筆者認為,有三個主要的因素促進了過度包裝之風越演越烈。其一,人們消費觀念的變化。國民經濟的快速增長,在增加收入的同時,提高了人們的生活水平,人們開始從注意商品的包裝,逐步發展到注重商品的包裝,甚至講究起商品的包裝。在食品消費上,為了衛生與健康,從散裝食品過渡到了包裝食品;為了方便,一些食品從包裝變成了小包裝;在禮品消費上,人們要求包裝的美觀與豪華。昔日的散裝商品逐步淡出市場,人們通過包裝來了解商品、選擇商品、認定商品。消費能力的提高悄悄地改變著人們的消費觀念,改變著人們對商品包裝的觀念。其二,市場競爭過度的結果。改革開放前,由于我國包裝質量太差,我國出口商品深受“一等產品,一等包裝,二等價格”之害,給我國企業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改革開放后,經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先是要求所有的商品都有包裝;繼而在商品市場激烈競爭的影響下,企業為了追求更高的效益以及利用各種方法來吸引消費者,市場上急劇出現了包裝價值與內容物價值比例失調的商品。因為,某些企業認識到包裝是企業產品的“外衣”,它們就越來越重視“促銷”功能在包裝中的地位,甚至對這一功能進行過分的夸大。商家為了搶占市場,利用精美的包裝的視覺沖擊,吸引消費者的視線,誘發人們的購買欲望,從而增加商品的市場份額來吸引消費者[[3]]。其三,商品包裝功能的擴展。市場競爭加速了產品的更新與升級,商品的包裝便成了產品研發的重要組成部分,F代商品的包裝功能已不僅僅是保護商品,還是商品品牌的標識、商品價值的體現、甚至能給人藝術的享受等。有時精美的包裝所造成的視覺沖擊成了商品功能的一部分,甚至出現了類似“買櫝還珠”的現象,一些人買酒是沖著精美的酒瓶,很多職業女性使用精美包裝的美容化妝用品來體現身價,包裝精良的保健品常被作為禮品贈送,更有人借月餅的精美包裝形成的高昂價格來送出一份情誼。這些商品的包裝已經超出了包裝原始的目的,它包含著藝術、情誼和身價。一些商品只有與包裝結合時才能體現其價值,包裝的一些功能融入了商品,成了商品價值的補充和延伸[[4]]。

二、過度包裝行為的法律性質

  過度包裝從本質上而言是違背法律的精神的,筆者認為,其違法性質大致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來認識和分析:

    首先,從民法的基本原理出發,生產者的過度包裝在很大程度上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活動中形成的道德規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5]]生產者或者商家不把主要精力放在產品質量和性能的改進之上,過度包裝,實際上是想以華麗的包裝來掩蓋較為低劣或者低成本內容物的本質,是對消費者的誤導和欺詐,是不誠信的表現。

  其次,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原理審視之,生產者的過度包裝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的規定,本質上是一種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行為。因為消費者本欲購買內容物,但商家卻在該商品之上附加了價值不菲的外包裝-有的甚至成本遠遠超過內容物,這不但違背了自愿原則和公平原則,而且經營者具有依仗經濟優勢限制競爭的性質。

  再次,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角度而言,生產者的過度包裝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和自主選擇權。按照傳統經濟學理論,企業通常是以利潤最大化為基本目標;而消費者則通常是以效用最大化為目標。二者在價值目標上內在地存在著沖突[[6]]。企業為了營利,常常會通過過度包裝來隱瞞有關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價格等信息,從而加劇了信息不對稱和市場失靈。消費者的知情權被忽視了,同時,過度包裝的濫觴在客觀上必然制約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的理性行使。

三、過度包裝的現實危害

(一)在理念上與節約型社會、循環經濟的宗旨違背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品的過度包裝的基本目標在于企業利潤的最大化,是某些生產企業一味追求企業利益、過度提高商品附加值而不顧社會效益和消費者利益所造成的。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了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最近,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增強全民節約意識,大力節約能源和重要資源,加快發展循環經濟。循環經濟在我國正在由理論探討進入實施階段,提倡循環經濟建立節約型社會,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這對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實現第三步發展戰略目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產品的過度包裝無疑在理念上違背了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與發展節約型社會、循環經濟的宗旨背道而馳,因此,這種行為與國家和社會的整體利益相矛盾,理應予以制止。

(二)在對外貿易中易受綠色壁壘的限制而處于競爭劣勢

  綠色壁壘是指一些國家,特別是某些發達國家借環境保護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限制或禁止外國產品進口所設置的貿易障礙。世界各國,特別是一些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中以保護生態自然環境和人類健康為由,通過立法制訂嚴格的強制性技術標準,以限制不符合其生態環保標準的國外產品進口。其中,綠色壁壘最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包裝標準,我國企業對產品的過度包裝無疑會給那些實行超保護貿易政策的發達國家以口實,進而在外貿中受到排擠,處于競爭劣勢。

(三)在客觀上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也影響了企業的長遠發展

  一方面,從應然層面而言,消費者是市場的主導,市場是圍繞消費者的需求進行調整的,而現在存在的過度包裝現象,恰恰是違背了這一規律,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對產品過度包裝的企業,無非就是想通過產品華麗的外表來賺取消費者更多的利潤,過度包裝必然要提高商品的價格,而這些精美的包裝物最終還是要消費者來買單。消費者是沖著產品的質量來購買的,然而由于企業的“霸王包裝”使得消費者不得不支付無謂的價款。巨額的包裝費用最終大都被轉嫁到消費者頭上,有形與無形中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加重了消費者的負擔。另一方面,高額的包裝費用也隱含著巨大的經營風險,它潛在地加重了企業的投資壓力、積壓成本,延長了資金回轉周期,對于一些發展中的企業來說,它會轉移企業提升產品質量的重心,轉而投入到外包裝的比拼之上,最終導致許多企業的滯后發展甚至倒閉。

(四)浪費了資源,并加劇了環境污染

  首先,從資源的有限性角度來看,對于過度包裝,尤其是高檔包裝,無疑要消耗和消費大量的林木等資源,加大了生態環境的失衡傾向。以月餅為例,每年中秋節前,全國生產的高檔月餅在5億多盒,只是用于這些月餅包裝的高檔包裝盒 (箱),就需要直徑為120mm粗的樹木2000—30000棵。[[7]]其次,過度包裝也不利于環境的可持續性。片面追求包裝的附加值,導致使用包裝的材料中,有些會對環境造成污染。有的雖然可以回收處理,但卻加重了回收處理的費用,而且在回收利用的過程中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對環保極為不利。據環衛部門的統計表明:在近300萬噸垃圾中,各種商品的包裝物約占83萬噸,其中有60萬噸為可減少的過度包裝物;目前,我國商品包裝廢棄物約占城市生活垃圾的70%以上[[8]]?梢姡b廢棄物己成為小可忽視的環境問題。包裝所使用的材料多是一些特殊難以處理的材料,例如泡沫緩沖塑料,加之我國的垃圾處理技術相對落后,垃圾凈化和處理費用的高昂,最終導致垃圾有效處置率低,環境污染擴大化發展。

(五)助長了不良的社會風氣

  首先,過度包裝一反傳統的節儉淳樸美德,在社會上興起了一股攀比、浮夸、過分好面子之風,不利于和諧社會的建設。在這種風氣的錯誤指引下,人們“競豪奢”。其次,現在豪華包裝多是禮品,這無形中助長了行賄受賄等腐敗之風。以月餅為例,目前市場上出現的高價月餅多數都是單位公款購買,然后用于送給關系單位用來聯絡感情,所謂吃者不買,買者不吃,月餅從中華民族的傳統食品幻化為人們行賄受賄的商品,這里面過度包裝難逃其咎。再次,過度包裝的大量涌現,在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假冒偽劣商品的繁衍。除了豪華的月餅包裝外,現在凡是可以用來行賄、受賄的名煙、名茶,廠家也在包裝的豪華和檔次上競相攀比,以至于這些廢棄的包裝也成為了許多制假售假者的收購的搶手貨,“舊瓶裝新酒”,市場上許多商品真假難辯,讓人防不勝防。

四、過度包裝的法律對策

(一)它山之石:國外經驗與實踐

  國外,許多國家對于產品包裝有著嚴格管理,要求企業將包裝成本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否則將受到政府處罰。限制包裝已經是一個世界性的問題,對于控制“貨賣一張皮”的過度包裝現象,在國外許多國家,都制定有限制過度包裝、鼓勵發展綠色包裝的法律法規和具體政策指引,世界上許多國家具體實踐和經驗值得我們借鑒。

  德國是世界上最旱推崇包裝材料回收的國家,并率先制定了循環經濟法。德國在10年前就開始倡導商品的“無包裝”和“簡單包裝”,強調包裝要無害于生態環境、人體健康和循環利用或再生,從而節約資源和能源。因此,如果廠商對商品進行一定包裝,就須繳納“廢品回收費”;而消費者若想扔掉包裝,就要交納“垃圾清運費”。德國政府還認為,以膨大的包裝夸大真實的內裝物容量的行為屬于欺騙行為,將予以處理。如把吹塑容器的把手和嘴連成一體,使人產生容器體積較大,容量較多的錯覺;把紙盒包裝里折疊的單瓦楞紙板襯墊安排得極為松弛,將紙盒體積擴大,使人產生錯覺等,均屬于欺騙性包裝。

  在韓國,政府引入強行性法律規范對過度包裝予以指引。過度包裝行為被視為一種違法行為,廠商如果不依照政府規定,減少產品的包裝比率和層數,最高會被罰款300萬韓元。為了落實物品包裝比率和層數的限制,韓國政府有三大措施用來規范廠商,一是檢查包裝;二是獎勵標示;三是違規罰款。具體操作和程序上,對被懷疑有過度包裝之嫌的商品,政府可以先要求制造商或進口商到專門檢查部門接受檢查;從接通知之日起20日內自費前往受檢,并將檢查結果表向主管部門繳驗。一旦查驗出物品包裝違反包裝標準,第一次,政府將限令制造商或進口商在3個月內予以改善,第二次查獲時,則處以3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經通知而不自行將物品包裝送檢,則將被處以300萬韓元以下的罰款。

  日本對包裝空位有詳細的規定。為防止欺騙性包裝,日本制定了《包裝新指引》,其規定包括:盡量縮小包裝容器的體積,容器內的空位不應超過容器體積的20%;包裝成本不應超過產品出售價的15%;包裝應正確顯示產品的價值,以免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為配合該“指引”的實施,日本百貨業協會還成立了專責委員會。另外,日本東京都規定的《商品禮盒包裝適當化細要》中也規定:包裝容器中的間隙,原則上不可超過整個容器的20%;商品與商品之間的間隙必須在1厘米以下;商品與包裝箱內壁之間間隙必須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裝費用必須在整個產品價格的15%以下。

  此外,美國、加拿大對欺騙性包裝有著明確的界定。兩國共同認為,只要有以下情況者,均屬于欺騙性包裝:包裝內有過多的空位;包裝與內容物的高度、體積差異太大;無故夸大包裝,非技術上所需要者。早在1990年,加拿大環委會和行業組織就共同起草制定了《包裝協議書》,同時還頒布了《加拿大優選包裝法規》,明確規定要減少包裝材料用量和開展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利用。還有很多國家要求制造商、進口商與零售商負起將包裝材料回收利用與再制造的責任; 丹麥還率先實行了“綠色稅”制度等等。

  總的說來,如何規制產品過度包裝問題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高度重視,在立法和政策上都有許多嘗試,但綜合而言,這些控制手段可以概括為標準控制、經濟手段控制和加大生產者責任等三種模式。

(二)中國的實踐與具體對策

    1.完善立法,制定《 包裝法》及《 商品包裝管理辦法》

  法律是以行為關系為調整對象的,具有規范性;法律內在的利導機制是約束生產者和商家諸多負的外部性行為的利器。我國目前過度包裝和欺騙性包裝垃圾泛濫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相關法律的缺位,將包裝設計和生產正確地引入法制軌道便成了當務之急。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第二十條規定“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可見,我們政府已經開始關注過度包裝的危害問題了,但該法的宗旨是在宏觀上促進清潔生產的形成,因此,對于其中的產品過度包裝問題,只有簡單的規定,缺乏實際操作性。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筆者呼吁應當盡快制定《 包裝法》及配套的《 商品包裝管理辦法》,以具體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精神。在法律設計上,應該注意以下一些方面:一是在立法宗旨上要充分體現包裝減量化、保護環境、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精神要求。二是要制定不同行業不同商品適度包裝的專業標準,確定各種指標和參數,可以從結構、材料、裝潢、功能、價值各方面進行規定,可參考國外經驗,但應結合我國的國情和社會生活等實際狀況;三是要制定對過度包裝的處罰標準及各種配套的責任制度,并明確相應的執法機關和程序;四是要考慮不同市場,不同消費者,不同產品,不同需求,不同時期等變化因素,將商品分為高、中、低三檔對應不同的限度,同時還要注意避免任意性。

    2.倡導綠色包裝理念,培育健康的消費心理

  過度包裝的泛濫,與生產者錯誤的包裝理念和消費者錯誤的消費觀念有很大關系。所謂綠色包裝理念,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方面,要扭轉企業過分倚重包裝的營銷功能的心態,引導企業制定科學合理的營銷策略,正確對待包裝的促銷功能,以人為本,以質量求生存和發展,走出 “三分模樣,七分打扮”的包裝誤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信譽就是企業的生命。要把過度包裝當成企業信譽的大敵,從企業長遠利益和發展大局出發,摒棄過度包裝。要通過立法及其它利益激勵機制樹立生產者的資源節約理念,建立和強化循環經濟意識,從而逐漸遏制不可降解、高耗材型包裝的大量涌現。另一方面,作為與生產者相對應的市場主體,消費者應當建立一個正確的、綠色包裝消費觀念,認識到過度包裝造成的種種危害,自覺拒絕和抵制過度包裝商品的消費,增強自我保護意識、環保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要引導消費者的理性消費和綠色消費,所謂理性消費,是指消費者應當以商品質量和服務的好壞、價格的真實度、是否真的需要等因素作為選購商品的首要條件[[9]],而不是根據包裝的檔次高低來決定取舍,將個人的身份與商品包裝聯系起來;所謂綠色消費,就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要考慮商品包裝是否注重環保,是否節約資源,是否有利于回收與再利用

    市場是消費者和生產者、經營者的市場,因此,要有效地治理過度包裝現象,僅僅簡單歸責于任何一方市場主體都是片面的,因而效果也必然是不顯著的。因此,引導企業的綠色包裝觀,培育消費者的綠色消費觀,樹立健康的消費心理,理性消費,在這樣一種互動的理念之下,一個無過度包裝商品的市場氛圍才會最終形成。

3.建立擴大生產者責任制度

    過度包裝屢禁不止、大行其道,一個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對包裝生產者缺乏必要的責任負擔,生產商在享受了包裝所帶來的盈利等好處之后,對于包裝廢棄物卻視而不見,讓整個社會來承擔產品包裝負的外部性,這本身是違背自然正義的。沒有無義務的權利,生產者理應對產品包裝流轉的全過程承擔相應的責任,這便是擴大生產者責任制度的立論基礎。生產者責任擴大(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是指生產者對于產品的責任,擴展到產品生命周期的最后階段,即產品的使用結束之后。生產者不僅對產品的性能負責,而且承擔產品從生產到廢棄對環境影響的全部責任,因此生產者必須考慮包括原材料的選擇、生產過程的確定、產品使用過程以及廢棄等各個環節對環境的影響[[10]]。這種擴大責任原先旨在遏制產品廢棄物對環境的破壞影響,但發展到今天,其責任范圍也自然涵蓋了外包裝。目前世界各國有兩種立法例:歐盟把這種責任完全課給生產者,而美國立法認為產品及包裝對環境影響不應由生產者負完全責任,而主張責任分擔,即產品鏈各階段所產生的環境影響由政府、消費者和生產者共同分擔[[11]]。這是一種全新的制度,對于我國究竟應當采取哪方的經驗,有待進一步觀察。筆者的意見是,擴大生產者責任是一種不可逆轉的世界趨勢,中國理應順應世界發展的潮流。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可以先考慮對某些對環境影響極大的行業的生產者征收包裝稅或者“廢品回收費”,為了達成平衡和提高全社會整體的環保意識,對較大的商品,向消費者征收“垃圾清運費”,甚至為了便于包裝的回收,也可以實行包裝押金制度,這樣可以形成一種分散的包裝集中機制,能迅速地返還給生產者處理,避免資源的浪費和環境污染的擴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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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牛剛. 過度包裝—“市場經濟”還是“畸形消費”[J]. 上海標準化, 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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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沈黎明等. 商品包裝過度化及其對策研究[J]. 包裝工程, 2004,(05)
[5] 參見王利明主編. 民法[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0. 34.
[6] 參見楊紫烜主編. 經濟法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 195.
[7] 辛巧娟. 過度包裝問題亟待整治[J]. 湖南包裝, 2004,(03).
[8] 王潤球等. 論過度包裝治理的路徑選擇[J]. 中國包裝工業, 2003,(01)
[9] 孫亞鋒等. 淺述日本生產者責任擴大的選擇[J]. 經濟師, 2002,(04)
[10] 美國特別將歐盟EPR中的P由Producer(生產者)改成Product(產品),其著眼點在于強調產品對環境的影響在每個階段皆應顧及,而不應只著重于廢棄處理階段。參見:普智曉等. 國外執行延長生產者責任制度現狀[J]. 中山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 2004,(06)

作者簡介:
陳德敏(1952-),男,重慶人,教授、重慶大學副校長,重慶大學可持續發展研究院院長,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主要從事環境與資源法、經濟法研究;
王華兵(1979-),男,四川安岳人,重慶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主要從事經濟法基礎理論、法哲學研究。

(pe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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