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我國包裝業與環保之和諧發展(中)
2006-09-25 08:56 來源:光明網 鄧楊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二)不良包裝泛濫成災
近年來,商品包裝華貴之風愈演愈烈。上世紀80年代,因包裝產業的欠發達,我國出口產品因外觀不佳而招致的壓價損失每年達數億美元。后來商家發現包裝里有“黃金”后,包裝產業發展迅猛,在無規則限制下以15 %的速度連年遞增之后,近年則已走火入魔。
以月餅為例,業內人士透露現在的月餅,往往餡料成本只占總成本的15 %,包裝卻要占三成甚至更高,而且每年的包裝投入都在增長。權威數據顯示,2004年中秋節月餅行業僅花在包裝上的錢就達到近30個億。不僅僅月餅,補品、藥品甚至是一些小商品都陷入“過度包裝”的怪圈,已到了令人啼笑皆非的地步。如媒體曾披露過那么一粒小小的涼果“冰花山楂”居然有四層包裝紙,還有一些保健藥品,包裝后體積竟然膨大數倍乃至幾十倍!過度包裝在華麗的外表下掩蓋了資源浪費,成本增加等種種不合理支出。
據資料記載,10年前,廣州市城市垃圾日產量只有2800噸,而時下垃圾的日產量已達到4300噸,其中包裝廢棄物就占垃圾總量的30%。這僅僅是中國城市的一個縮影。國家環?偩汁h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副研究員沈曉悅舉例說,現在我國每年平均生產襯衫12億件,包裝盒用紙量達24萬噸,這相當于砍掉了168萬棵碗口粗的樹。而包裝襯衫所用紙盒只是滄海一粟,如果算一算所有商品包裝用紙量以及要砍伐的樹木,無疑是一個驚人的數字。沈曉悅還指出,由于我國對包裝廢棄物的回收率很低,目前包裝廢棄物已成為城市垃圾的主要來源,F在我國每年包裝產量約3000多萬噸,而我國包裝產品的回收情況除紙箱、啤酒瓶和塑料周轉箱較好外,其他產品的回收率相當低,整個包裝產品的回收率還達不到總產量的30%。很多地方已出現的“垃圾圍城”問題,過度包裝占有很大比重。同時,我國每年包裝廢棄物產生量是工業和生活垃圾重量的3%-5%,但體積卻占生活垃圾的30%以上。我國垃圾處置仍以衛生填埋為主,包裝廢棄物的增加無疑會占用更多的土地。
生活垃圾是困擾城市環境治理的重要污染源,而產品的過度包裝物,對于與日俱增的生活垃圾來說,無疑品更是雪上加霜!皽p量化”是目前處理城市生活垃圾最有效方法。只有在源頭上減少了垃圾量,才能減輕后續的治理的負擔,使垃圾污染環境問題得到有效控制。而簡化產品過度包裝無疑是減量化的重要一環。一些發達國家對物品包裝的規格程度都有嚴格的限制性規定,原因度就在于此。
三、走包裝業與環保的和諧發展之路
中國的包裝行業即負有其自身在國際市場中參與競爭的責任,更要為中國的產品參與國際競爭提供幫助和支持,以徹底改變中國的商品“一等產品,二等包裝,三等價格”的局面。要達到上述目標,就要靠我們的包裝企業樹立新的競爭意識和發展觀念,調整產品結構,優化質量,注重技術創新和人才培養。特別是要跟上時代潮流,開發生產推廣應用環保型包裝材料及制品。
1996年6月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為了表明中國政府和人民保護環境的誠意和決心,在“6·5”世界環境日之際,公布了《中國的環境保護(白皮書)》,全面闡述了中國為環境保護所做的努力。同年8月3日發布了《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以貫徹“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目標綱要》,實現了到2000年使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加劇的趨勢得到基本控制,部分城市和地區的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的環境保護目標。原中國包裝技術協會1996年制定的《全國包裝行業“九五”發展規劃及2010年遠景發展目標》,將綠色包裝列入包裝工業的重點和發展方向。
綠色包裝應該是: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無害,能循環、復用和再生利用,可促進國民經濟持續發展的包裝。也就是說包裝產品從原材料選擇、產品制造、使用、回收和廢棄的整個過程均應符合生態環境保護的“清潔生產”要求。它包括了節省資源、能源、減量、避免廢棄物產生,易回收復用,再循環利用,可焚燒或降解等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內容。
前任世界包裝組織主席湯森德提出綠色包裝有“3R”原則,即減量(Reduce)、復用(Reuse、再循環(Recycle)。有的學者提出,應增加對使用過的商品包裝物能進行統一回收(Reclaim)、提倡拒用無環保觀念的產品(Refuse)、盡量選用降解快或可完全降解的包裝材(Degradable)的內涵。于是,綠色包裝的內涵變成了"5R+1D”。
綠色包裝已作為我國包裝業發展的總的必然趨勢,筆者認為發展綠色包裝應該從以下諸層面考慮
第一 法律制度的設計層面
現行法律中只有兩處對產品的包裝及回收利用做出了規定!肚鍧嵣a法》第20條: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于降解或者便于回收利用的方案;企業應當對產品進行合理包裝,減少包裝材料的過度使用和包裝性廢物的產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7條:產品應當采用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包裝物;產品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可以回收利用的產品包裝物和容器等回收利用。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產品包裝的規定基本上處于政策宣言的層面上,不具有具體的可操作性。雖然我國已經意識到簡化包裝的必要性及產品包裝物的回收利用,但僅僅這兩條簡單的規定并不能解決現實中的問題。
1,過度包裝的合理界定
要防止產品過度包裝的一個基本前提就是對包裝及過度包裝進行合理的界定。根據1994年12月歐盟理事會通過的《包裝和包裝廢棄物指令》,所謂的包裝是指“一切用來盛裝、保護、掌握、運送及展現物品的消耗性資源”,包括糖果盒、塑料袋、直接與商品系在一起的標簽等。從目前發達國家的做法來看,對產品包裝是否過度主要從包裝體積和(或)包裝價值兩個角度進行規定。如明確規定產品的包裝定位不得超過包裝體積的25%,包裝成本不得超過產品價值的15%。如日本的《包裝新指引》中規定,容器內的空位不應超過容器體積的20%;包裝成本不應超過產品出售價的15%;包裝應正確顯示產品的價值,以免對消費者產生誤導。為配合該指引的實施,日本百貨業協會還成立了專責委員會。另外,日本東京都規定的《商品禮盒包裝適當化細要》中也有規定:包裝容器中的間隙原則上不可超過整個容器的20%;商品與商品之間的間隙必須在1厘米以下;商品與包裝箱內壁之間間隙必須保持在5毫米以下;包裝費用必須在整個產品價格的15%以下。當然,對于某些遇熱會發酵和膨脹液體產品,應做出預留容量,比如英國政府規定金屬桶盛裝液體預留容量的5%。許多國家的法律規定包裝物不能大于被包裝物體積的1/10。
2,過度包裝的法律定性
從發達國家對待產品過度包裝的態度來看,多數國家將產品的過度包裝視為是一種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美國、加拿大法規政策規定,只要非技術上所需要而有包裝內有過多的空位,包裝與內容的高度、體積差異太大,無故夸大包裝情形之一者,就屬于欺騙性包裝。日本對包裝空位或包裝成本超標的包裝行為視為欺詐;而德國將以膨大的包裝夸大真實的內裝物容量的行為屬于欺騙行為。值得注意的是,在韓國將過度包裝物品視為一種違法行為。如果廠商不依照政府規定減少產品的包裝比率和層數,最高會被罰款300萬韓元。為了落實藥品包裝比率和層數的限制,韓國政府有三大措施用來規范廠商:一是檢查包裝;二是獎勵標示;三是對違反包裝標準的罰款處理。首先對被懷疑有過度包裝之嫌的商品,政府可以要求制造商或進口商到專門檢查部門接受檢查。制造商或進口商接到通知后,必須在20天內自費前往檢查部門受檢,并將檢查記錄在物品包裝的表面標示出包裝空間的比率、包裝材質、包裝層數等。 (Lin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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