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哥公布限制外國人經營部分紡織品措施
2006-09-30 09:50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9月12日,多哥貿易、工業和手工業部長簽署部令,公布了關于部分紡織品的進口和銷售的有關規定(附后)。根據該規定,非西共體成員國的個人或公司在多哥注冊的公司將只能進行紡織品的代理進口和批發業務。
駐多哥使館經商處
2006年9月21日
關于紡織品進口和銷售的有關規定
(多哥貿易、工業和手工業部第0979/MCIA/CAB號令)
根據:
1999年12月28日頒布的《多哥競爭法》(第99-011號);
及以下總統令:
2001年12月16日頒布的《關于執行多哥競爭法的實施細則》(第2001-207/PR號總統令)。
2001年12月16日頒布的《關于全國競爭與消費委員會的組成和運轉的規定》(第2001-208/PR號總統令)。
2005年6月20日頒布的關于政府構成的法令(第2005-058/PR號總統令)。
2005年10月28日頒布的關于貿易、工業和手工業部的組織和職權的規定(第2005 -100//PR號總統令)。
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 宗旨
第一條
為規范多哥共和國特定紡織品的進口與流通,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規定涉及以下品種的紡織品:
1.蠟染布(WAX)和其他印花布;
2、凸紋條格細平布(BASIN);
3、花邊布;
4、用于做襯衫、裙子和褲子的布料;
5、馬德拉斯(MADRAS)布。
第二章 紡織品的進口和銷售條件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種類的紡織品布料必須注明以下內容:
在布料的邊緣要印上有別于其他多哥市場上已經存在或知名商標、標識;
在標簽上注明品名、商標、產地及生產廠商的地址。
第四條
本法第二條規定種類紡織品進口商必須為非洲經濟區常駐多哥的個人或者組織。
第三章 紡織品的銷售
第五條
非非洲經濟區個人或者組織只能開辦代表處,在代表處內只能展示本法第二條規定種類紡織品的樣品。
組織或者個人必須在多哥注冊公司。
第六條
除非貿易部長批準,凡是經營本規定上述涉及紡織品的進口商、批發商或半批發商一律不準零售。
本法所稱零售,指除整貨柜及5密封包以上的銷售外的其他任何銷售方式。
所有被授權的進口商必須遵守價格公開的規定,明確標明批發或半批發的價格。
第七條
自交易之日起一個月內,進口商或批發商必須保證商品價格的穩定。如果在一個月內降價,則賣方必須賠償買方現有庫存數量貨物現時市價與買入價的差額,或收回買方商品庫存。
第八條
在進行批發或半批發銷售時,必須出具包括以下內容的發票:
------商號;
-----稅號;
-----產品名稱及產品編號;
-----買方的姓名及地址;
-----買賣數量;
-----稅前價格,稅率及增值稅金額;
-----銷售總金額。
第九條
嚴禁任何與商品標識,種類,原產地,數量,質地有關,旨在混淆買方對商品質量判斷的偽造或仿造。
第十條
嚴禁進口商,批發商或半批發商給予任何一種商品的專賣權,除非該產品為特殊定制,且事先得到貿易部長的許可。
第十一條
本規定涉及的紡織品的所有的進口商必須向國內貿易和競爭局提交以下文件:
-----運輸單據
-----供應商出具的發票
-----報關單據
第十二條
根據多哥1999年12月28日頒布的《多哥競爭法》的規定對所有違反本規定的行為與予處罰。
第四章 最后條款
第十三條
國家競爭與消費委員會負責對進口條件的審核和商品銷售的監督。
第十四條
國內貿易與競爭局長和外貿局長分別在其主管范圍內負責本規定的實施。本規定在多哥共和國的官方報紙上公布。
本規定于2006年9月12日在洛美制定。
多哥貿易、工業和手工業部長 讓·呂西安·薩維·德托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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