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葉酒水包裝頻“過度”,有了限制令就能“減重”?
2013-07-18 08:34 來源:信息時報 責編:陳莎莎
- 摘要:
- 日前,廣州市法制辦聯合相關部門草擬《廣州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規定,茶葉、酒類、化妝品等,在包裝上禁止使用木材、金屬、紡織物。但記者在廣州多家商場及零售店走訪后發現,酒水和茶葉過度包裝可謂“屢見不鮮”。
【CPP114】訊:日前,廣州市法制辦聯合相關部門草擬《廣州市限制商品過度包裝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并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辦法規定,茶葉、酒類、化妝品等,在包裝上禁止使用木材、金屬、紡織物。但記者在廣州多家商場及零售店走訪后發現,酒水和茶葉過度包裝可謂“屢見不鮮”。國際食品包裝協會常務副會長董金獅也指出,“具體到實際實施,將會遭遇界定、執法難。”
規定
包裝禁用木材金屬紡織物
成本最多不超商品售價15%
據了解,《辦法》規定,對商品過度包裝行為予以處罰,最高罰款額達到10萬元。
《辦法》明確,商品包裝應當符合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原則,包裝的材料、結構、成本、工藝應當在滿足適度功能需求的前提下,與商品的質量、規格、價值相適應。
《辦法》對茶葉、酒類、藥品、保健食品及化妝品等過度包裝的重災區進行了特別規定,如在銷售的茶葉、酒類,在包裝上禁止使用木材、金屬、紡織物,包裝成本總和分別不得超過商品售價10%、15%。
商品生產者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商品包裝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而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過度包裝的商品的,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部分規定
商品包裝應當符合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原則
與商品的質量、規格、價值相適應
茶葉、酒類、保健品等,在包裝上禁止使用木材、金屬、紡織物
包裝成本總和分別不得超過商品售價10%、15%
違法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規定
包裝禁用木材金屬紡織物
成本最多不超商品售價15%
據了解,《辦法》規定,對商品過度包裝行為予以處罰,最高罰款額達到10萬元。
《辦法》明確,商品包裝應當符合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原則,包裝的材料、結構、成本、工藝應當在滿足適度功能需求的前提下,與商品的質量、規格、價值相適應。
《辦法》對茶葉、酒類、藥品、保健食品及化妝品等過度包裝的重災區進行了特別規定,如在銷售的茶葉、酒類,在包裝上禁止使用木材、金屬、紡織物,包裝成本總和分別不得超過商品售價10%、15%。
商品生產者違反規定生產、使用商品包裝的,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而商品銷售者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過度包裝的商品的,工商、食品藥品監督等相關部門在法定職責范圍內,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辦法》部分規定
商品包裝應當符合減量化、再利用、再循環的原則
與商品的質量、規格、價值相適應
茶葉、酒類、保健品等,在包裝上禁止使用木材、金屬、紡織物
包裝成本總和分別不得超過商品售價10%、15%
違法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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