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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法定賠償額 上限擬提至300萬元

2013-08-28 13:44 來源:經濟日報 責編:江佳

摘要: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6日對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三審稿規定:將現行商標法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了300萬元。
  【CPP114】訊: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6日對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三審稿規定:將現行商標法規定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了300萬元。商標代理機構有違反商標法規定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由工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同我國“國歌”、“軍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禁止作為商標標志使用。
  
  商標侵權代價小而維權成本高,一直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領域的突出問題。商標法修正案草案首次審議時,商標侵權案件法定賠償額上限被提高到100萬元。二審稿又將這一上限進一步提高到200萬元。
  
  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法定賠償額還應再適當提高。
  
  商標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了“聲音”可以作商標注冊的規定。有常委會委員提出,也應明確“國歌”、“軍歌”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和使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禁止作為商標標志使用的規定中,增加同我國的“國歌”、“軍歌”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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