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項國家藥品包裝材料試行標準
2005-06-14 00:00 來源:慧聰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最近發布了《關于頒布低密度聚乙烯輸液瓶等14項國家藥包材標準(試行)的通知》。
《通知》指出,為加強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監督管理,{藥品管理法》已將藥包材納入藥品監督管理的范疇,根據{藥品管理法》及我國藥包材發展的實際情況,參考國際上藥包材同類標準,組織藥典委員會及有關專家對藥包材國家標準進行制、修訂工作,第一批低密度聚乙烯輸液瓶等14項標準(試行)于2002年12月1日起止式施行。
新標準施行前生產的藥包材仍按原標準執行并檢驗,2002年12月1日起按新標準組織生產和檢驗,未修訂標準的藥包材產品仍按原標準執行,未制訂國家標準的產品按《藥品包裝用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國家藥品監督局21號令)有關規定;按產品注冊程序申報,產品應取得
《藥包材注冊證》后才能使用。國家藥監局將繼續組織其他藥包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通知》強調,制、修訂頒布新的藥包標準是國家為保證藥包材質量,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是我國藥品生產企業使用藥包材,藥包材企業生產藥包材和藥品監督部門檢驗藥包材的法定依據。
《通知》指出,為加強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監督管理,{藥品管理法》已將藥包材納入藥品監督管理的范疇,根據{藥品管理法》及我國藥包材發展的實際情況,參考國際上藥包材同類標準,組織藥典委員會及有關專家對藥包材國家標準進行制、修訂工作,第一批低密度聚乙烯輸液瓶等14項標準(試行)于2002年12月1日起止式施行。
新標準施行前生產的藥包材仍按原標準執行并檢驗,2002年12月1日起按新標準組織生產和檢驗,未修訂標準的藥包材產品仍按原標準執行,未制訂國家標準的產品按《藥品包裝用材料和容器管理辦法》(國家藥品監督局21號令)有關規定;按產品注冊程序申報,產品應取得
《藥包材注冊證》后才能使用。國家藥監局將繼續組織其他藥包標準的制、修訂工作。
《通知》強調,制、修訂頒布新的藥包標準是國家為保證藥包材質量,保證藥品的安全有效,是我國藥品生產企業使用藥包材,藥包材企業生產藥包材和藥品監督部門檢驗藥包材的法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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