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家紙箱廠因環保問題連吃罰單
2019-08-06 11:21 來源:漳州市生態環境局、渭南市生態環境局 責編:彭皖春
- 摘要:
- 近日,又有兩家紙箱廠連吃罰單!福建榮信紙業因超標排放水污染物被漳州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執法人員逮個正著,責令罰款10萬元整!陜西省振虎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因2017年3月建成的年產800萬套瓦楞紙生產線項目,生產至今卻未辦理環評審批手續,被罰款3萬元整!
【CPP114】訊: 1、福建榮信紙業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罰款10萬元整!
2019年5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韓利平、郭懌鑫等在長泰縣武安鎮官山工業區依法對福建榮信紙業進行檢查,該企業當時正在生產,生產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設施排口正在排水,福建省漳州環境監測中心站采樣人員現場在設施排口、入河口處各采取水樣6瓶,該企業辦公室主任陳靜玲、職員陳春發陪同采樣和檢查,執法人員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拍照、錄像取證,并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
經查實,福建省漳州環境監測中心站出具的水質監測報告(編號:W190523009號)顯示,監測結果值為設施排口COD值為91mg/L,超過福建省《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310-2013)排放標準。
福建榮信紙業存在涉嫌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為此,漳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6月13日予以立案調查(漳環立[2019]16號);并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7月11日,漳州市生態環境局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該企業辦公室主任陳靜玲、副總經理周遵浩已對現場檢查情況予以承認。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2019年5月23日漳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福建榮信紙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工況、廢水排放情況及執法人員現場檢查、采樣情況);
2、2019年5月23日漳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照片(證明福建榮信紙業有限公司廢水排放情況、福建省漳州監測中心站采樣人員采樣情況);
3、2019年5月23日漳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附圖(證明福建省漳州監測中心站采樣人員采樣點位);
4、2019年5月23日漳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錄像(證明福建榮信紙業有限公司廢水排放情況、福建省漳州監測中心站采樣人員采樣情況);
5、2019年6月14日辦公室主任陳靜玲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福建榮信紙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情況);
6、2019年6月11日福建省漳州環境監測中心站出具的水質監測報告(編號:W190523009號)(證明福建榮信紙業有限公司5月23日廢水排放檢測數據);
7、2019年7月11日副總經理周遵浩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福建榮信紙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情況);
8、福建省《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310-2013)(證明福建榮信紙業有限公司超執行的排放標準)。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經審理后,漳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向福建榮信紙業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漳環罰告字〔2019〕1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漳環聽告字〔2019〕9號),明確告知該企業在收到該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可向環境局提出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該企業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在收到該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可向漳州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該企業放棄了聽證的權利。該企業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漳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在規定的七日內向漳州市生態環境局提出陳述、申辯,已超過陳述、申辯的時間期限,故視該企業放棄陳述、申辯權利。未在規定的三日內向漳州生態環境局提出聽證申請,已超過聽證申請的時間期限,故漳州生態環境局視該企業放棄聽證權利。
漳州生態環境局認為:福建榮信紙業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钡囊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經漳州市生態環境局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福建榮信紙業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處人民幣壹拾萬元罰款。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到十五日內持漳州生態環境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銀行繳納罰款。福建榮信紙業繳納罰款后,應將《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第一聯單)送達環境局備案。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福建省生態環境廳或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薌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陜西省振虎包裝環評審批手續未辦理,罰款3萬元整!
陜西省渭南市生態環境監察人員2019年6月13日對澄城縣振虎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企業2017年3月建成年產800萬套瓦楞紙生產線項目并調試生產至今,與2017年7月11日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所記載的性質、規模、地點不一致,且未重新辦理環評審批手續。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照片等證據為憑。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渭南市生態環境局擬對澄城縣振虎包裝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三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渭南市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該企業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澄城縣人民政府或者渭南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澄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渭南市生態環境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19年5月23日,福建省漳州市生態環境局環境執法支隊執法人員韓利平、郭懌鑫等在長泰縣武安鎮官山工業區依法對福建榮信紙業進行檢查,該企業當時正在生產,生產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正在運行,設施排口正在排水,福建省漳州環境監測中心站采樣人員現場在設施排口、入河口處各采取水樣6瓶,該企業辦公室主任陳靜玲、職員陳春發陪同采樣和檢查,執法人員對現場檢查情況進行拍照、錄像取證,并制作了現場檢查筆錄。
經查實,福建省漳州環境監測中心站出具的水質監測報告(編號:W190523009號)顯示,監測結果值為設施排口COD值為91mg/L,超過福建省《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310-2013)排放標準。
福建榮信紙業存在涉嫌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的行為,為此,漳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6月13日予以立案調查(漳環立[2019]16號);并于2019年6月14日、2019年7月11日,漳州市生態環境局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該企業辦公室主任陳靜玲、副總經理周遵浩已對現場檢查情況予以承認。
證明以上事實的證據有:
1、2019年5月23日漳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證明福建榮信紙業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工況、廢水排放情況及執法人員現場檢查、采樣情況);
2、2019年5月23日漳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照片(證明福建榮信紙業有限公司廢水排放情況、福建省漳州監測中心站采樣人員采樣情況);
3、2019年5月23日漳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附圖(證明福建省漳州監測中心站采樣人員采樣點位);
4、2019年5月23日漳州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錄像(證明福建榮信紙業有限公司廢水排放情況、福建省漳州監測中心站采樣人員采樣情況);
5、2019年6月14日辦公室主任陳靜玲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福建榮信紙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情況);
6、2019年6月11日福建省漳州環境監測中心站出具的水質監測報告(編號:W190523009號)(證明福建榮信紙業有限公司5月23日廢水排放檢測數據);
7、2019年7月11日副總經理周遵浩調查詢問筆錄(證明福建榮信紙業有限公司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情況);
8、福建省《制漿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5/1310-2013)(證明福建榮信紙業有限公司超執行的排放標準)。
根據以上查明的事實,經審理后,漳州市生態環境局于2019年7月15日依法向福建榮信紙業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漳環罰告字〔2019〕14號)、《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漳環聽告字〔2019〕9號),明確告知該企業在收到該處罰事先告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可向環境局提出陳述、申辯;逾期未陳述、申辯的,視為該企業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在收到該處罰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可向漳州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聽證申請,逾期未提出聽證申請的,視為該企業放棄了聽證的權利。該企業于2019年7月15日收到漳州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后,未在規定的七日內向漳州市生態環境局提出陳述、申辯,已超過陳述、申辯的時間期限,故視該企業放棄陳述、申辯權利。未在規定的三日內向漳州生態環境局提出聽證申請,已超過聽證申請的時間期限,故漳州生態環境局視該企業放棄聽證權利。
漳州生態環境局認為:福建榮信紙業超標排放水污染物。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钡囊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規定。經漳州市生態環境局集體討論研究,決定對福建榮信紙業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超標排放水污染物環境違法行為處人民幣壹拾萬元罰款。
請于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到十五日內持漳州生態環境局出具的《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到銀行繳納罰款。福建榮信紙業繳納罰款后,應將《福建省政府非稅收入繳款通知書》(第一聯單)送達環境局備案。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福建省生態環境廳或漳州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直接向薌城區人民法院起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陜西省振虎包裝環評審批手續未辦理,罰款3萬元整!
陜西省渭南市生態環境監察人員2019年6月13日對澄城縣振虎包裝材料有限公司進行調查,發現該企業2017年3月建成年產800萬套瓦楞紙生產線項目并調試生產至今,與2017年7月11日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項目所記載的性質、規模、地點不一致,且未重新辦理環評審批手續。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筆錄、詢問筆錄、照片等證據為憑。
該企業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條例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的規定。
渭南市生態環境局擬對澄城縣振虎包裝作出如下行政處罰:處三萬元罰款。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渭南市生態環境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不服本處罰決定,該企業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澄城縣人民政府或者渭南市環境保護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澄城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渭南市生態環境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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