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零售包裝袋標準
2006-03-01 09:26 來源:中國食品產業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cB/T 18893一2002
商品零售包裝袋
Shopping bag
2002一11一26發布2003一04一01實施
本標準塑料類袋部分條款參照日本JIS1 711-1994制定《聚乙烯薄膜包裝袋》。
通過本標準的制定,將規范我國各類商品零售包裝袋的生產與使用,提高商品零售包裝袋的質量水平,保證人身健康,減少對環境影響。
本標準 由中國包裝總公司提出。
本標準 由全國包裝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袋分技術委員會歸口。
本標準 由中國包裝科研測試中心負責起草
本標準 主要起草人:華克勤、牛淑梅、康莉、王英、許衛紅
GB/T 18893- 2002
商品零售包裝袋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商品零售包裝袋的產品分類、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以聚乙烯薄膜及牛皮紙、白板紙為包裝袋基材的商品零售包裝袋。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在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翻月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 / T 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
GB / T 4456-1996 包裝用聚乙烯吹塑薄膜(neqJ IS K6781:1994)
GB /T 6672-2001 塑料薄膜和薄片厚度的測定機械測量法(eqvI SO 4593:1979)
GB 9 68 7 食品包裝用聚乙烯成型品衛生標準
GB 1 16 80 食品包裝用原紙衛生標準
GB /T 12914-1991 紙和紙板抗張強度的測定法(恒速拉伸法)(eqvI SO 1924.2-1985)
GB /T 15239 孤立批計數抽樣檢驗程序及抽樣表
GB /T 15482 產品質量監督小總體計數一次抽樣檢驗程序及抽樣表
GB 1 80 06.1 一1999 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通用技術條件
GB /T 18006.2-1999 一次性可降解餐飲具降解性能試驗方法
GB 1 84 55 包裝回收標志
QB /T 1011-1991 單面白板紙
QB /T 2358-1998 塑料薄膜包裝袋熱合強度試驗方法
Q B/ T 3516-1999 牛皮紙
3 產品分類
3.1 以袋子材料不同分為兩類:塑料袋類;紙、紙基袋類。
3.2 以袋子結構不同分為兩型:提手型;無提手型。
4 材料要求
4.1 塑料袋所用薄膜材質應符合GB/T 4456的要求。
4.2 紙、紙基材袋所用紙質應符合QB/T 1011或QB/T 3516或相應紙的產品標準要求。
5 技術要求
5.1尺寸規格
商 品 零 售包裝袋的外形尺寸由供需雙方協商決定,長度、寬度偏差為士2%,其他部位偏差由供需雙方協商決定。
5.2 厚度
5.2門各類袋子厚度應均勻。
5.2.2 非降解塑料袋厚度應不小于。.025 mm,
5.3 印刷質量
5. 3.1 袋子印刷質量要求油墨均勻;圖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準確,套印誤差應不大于1 mm。
5.3.2 塑料袋印刷剝離率不大于20%
5.4 外觀質量
5.4.1 袋質均勻、平整、無皺折;無雜質、無污跡。塑料袋應無氣泡、縮孔、針孔等缺陷。
5.4.2 印刷袋宜印有"可降解袋"、符合GB 18455-2001中的回收標識或其他環保提示。
5.4.3 食品袋應有食品包裝標識。
5.5 物理機械性能
5.5.1 塑料袋封口強度應符合表1規定。
注:紙袋不考核漏水性
5.6 衛生性能
用于直接包裝直接人口的食品袋,塑料袋衛生性能應符合GB 9687規定;紙袋衛生性能應符合GB 11680規定。
5.7 采用降解材料制造的袋子,其降解性能應符合GB 18006.1-1999的規定。
6 試驗方法
6.1 試樣預處理
將袋子置于溫度23C 士2C,相對濕度50%士2%環境中放置4h以上進行預處理。
6.2 尺寸測定
6.2門袋子長、寬部位用分度值1 mm鋼板尺測量,在所需測量部位的兩個端面各測一次,取偏差最大值。
6.2.2 印刷套印
套 印 部 位用分度值為。.5 m m鋼板尺測量,結果以套印誤差最大值計。
6.3 塑料袋厚度測定及計算
6.11 塑料袋厚度測定按GB/T 6672-2001進行每個袋子各測定4點,取其算術平均值,結果修約至0. 001 mm.
6.4 印刷剝離率
6. 4.1, 在袋子印刷較多部位上切取試樣,印刷面朝h,用透明膠帶將試樣四邊固定在平滑的臺面上露出試驗部位:100 mm X 100 mm,操作過程中不要用手接觸測量部位,用1800剝離強度為6.5 N/15 mm士1.0 N /15m m的膠粘帶,取寬15m m,長175m m,貼于試樣印刷面上,在75m m處折成1800,并在粘貼部位用質量為1 kg壓輥來回滾壓一次。然后用手快速進行剝離,剝離后用分度值。.5 m m鉀板尺測量印刷剝離面積與殘留面積。取三個袋子進行試驗,取其平均值,結果修約至1000。
6.4.2 印刷剝離率按式(1)計算:
6.5 封口強度
6.5.1 封口強度按QB/T 2358-1998進行。
6.5.2 塑料袋封口強度試驗速度為300 mm/min士50 mm/min,
6. 5.3 紙袋、紙基袋封口粘合強度試驗速度按GB/T 12914-1991進行。
6. 5.4 每個袋子各取四個試樣進行試驗,取其算術平均值,結果修約至。. 1 N/15 mm。封口不斷而材料斷時,封口強度以材料斷裂時載荷計。
6.6 漏水試驗
將袋子裝人五分之一體積23℃士2C清水,保持靜置,1m in后觀察袋子底部是否有滴落水珠,并記錄所觀察現象。用三個袋子進行試驗,以最小值為測量結果。
6.7提吊試驗
6.7.1 試驗設備:提袋疲勞試驗機,振幅30 mm士2 mm,頻率2 Hz-3 Hz,
6.7.2 將相當于2倍的標稱內裝物質量的顆粒混合物裝滿四分之三袋,然后懸掛在試驗機上,觀察袋體及提帶處有無損壞。用三個袋子進行試驗,以最小值為測量結果。
6.8 跌落試驗
將實際內裝物或相當標稱內裝物質量的顆粒狀混合物裝滿四分之三袋,用膠粘帶將袋口封上,從500 mm高于自由落下,試驗地面為光滑水泥地面,觀察袋子是否損壞。用三個袋子進行試驗,以最小值為測量結果。
6.9 降解性能按GB/T 18006.2-1999相應規定進行。
6.10 衛生性能,塑料袋按GB 9687進行,紙袋按GB 11680進行。檢驗規則了,組批產 品 以 批為單位進行驗收,同一規格、同一工藝、同一原料連續生產的產品為一批,最大批量不超過1萬個。
7.2 檢驗分類
7.2.1 出廠檢驗
出廠檢驗項目為:外觀、尺寸、厚度、印刷質量。
7.2.2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項目為技術要求中規定的全部項目。有下列情況之一時,需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試制鑒定時;
b) 原料、配方、工藝有較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c) 正常生產6個月;
d) 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2.3 監督檢驗質 量監 督機構監督檢驗項目為第5章規定的全部項目。
7.3 抽樣
7.3.1 出廠檢驗按GB/T 2828規定的一次正常抽樣方案抽取,采用一般檢查水平I,合格質量水平(AQL)為6.5.
7.3 .2 型式檢驗中的外觀、尺寸、厚度、印刷質量按GB/T 15239進行,一次抽樣方案(模式A)LQ=5.。其他項目按6.5,6.6,6.7,6.8規定數量從外觀、尺寸檢驗后的樣品中隨機各抽取,不足部分從該批中隨機抽取。降解性能、衛生性能從該批中隨機抽取足夠樣品進行試驗。
7.3.3 監督檢驗中的外觀、尺寸、厚度、印刷質量按GB/T 15482進行,采用第二監督檢驗等級的抽樣方案,r=2,N-210,D =7,n=12,其他項目按6.5,6.6,6.7,6.8規定數量從外觀、尺寸檢驗后的樣品中隨機抽取,不足部分從該監督總體中隨機抽取。降解性能、衛生性能從該監督總體中隨機抽取足夠試樣進行檢驗。監督檢驗部門也可以根據檢驗目的,定出標準中主要抽樣參數或選擇其他適用標準。
。.4 判定規則
7.4. 1 合格項的判定
7.4.1.1 外觀、尺寸、印刷質量檢驗結果按5.1,5.3,5.4規定進行單項判定。若符合標準規定,則判為該樣品外觀、尺寸、印刷質量單項合格,否則為單項不合格。
7.4.1.2 厚度、物理機械性能檢驗結果按5.2,5.5規定分別進行單項判定,試樣全部符合標準要求判該項合格。否則判該項不合格。
7.4門.3 衛生性能檢驗結果按5.6規定進行單項判定。若有一項不合格,則判定衛生性能不合格。
7.4.1.4 降解性能按5. 7規定進行單項判定,若有一項不合格,則判降解性能不合格。
7.4.2 合格批的判定外 觀 、尺 寸、印刷質量、厚度、物理機械性能、衛生性能以及降解性能各項檢驗結果全部合格,則判該批合格,否則為該批不合格。
8 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8.1標志
每批商品零售包裝袋內應附有合格證,合格證應注明:產品名稱、商標、制造廠名、廠址、規格、標稱內裝物質量、批號、數量、生產日期、檢驗員章等。食品包裝應在標志中注明,外包裝也應有標志的主要內容。
8.2 包裝
商品零售包裝一般用塑料薄膜包裝或瓦楞紙箱包裝,也可以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8.3 運輸
該產品在運輸時應保持外包裝完好,防止機械碰撞及日曬雨淋。
8.4 貯存
商品零售包裝袋應貯存于清潔、干燥、陰涼的庫房內,堆碼整齊,距熱源不少于1m 。食品袋應貯存在周圍無對其產生有害影響的環境中。降解袋應根據其降解性能確定合理貯存期,非降解袋貯存期從生產之日起不超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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