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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起我國法律對過度包裝說“不”

2004-12-30 00:00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自2005年4月起,過度包裝將被禁止,并從法律上鼓勵人們使用易回收包裝物。

  新修訂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明確規定:“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經濟和技術條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狀況以及產品的技術要求,組織制定有關標準,防止過度包裝造成環境污染。”

  法律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依法被列入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該產品和包裝物進行回收。

  法律明確,國家鼓勵科研、生產單位研究、生產易回收利用、易處置或者在環境中可以降解的薄膜覆蓋物和商品包裝物。法律還要求,使用農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回收利用等措施,防止或者減少農用薄膜對環境的污染。

  據了解,目前國外對過度包裝的控制手段主要有三類:第一類是標準控制,即對包裝物的容積、包裝物與商品之間的間隙、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與商品價值的比例等設定限制標準。第二類是經濟手段控制,如對非紙制包裝和不能滿足回收要求的包裝征收包裝稅,或者通過垃圾計量收費,引導消費者選擇簡單包裝。第三類是加大生產者責任,規定由商品生產者負責回收商品包裝,通?梢圆捎醚航鹬频霓k法委托有關商業機構回收包裝。為了便于回收,生產者會主動選擇使用材料少、容易回收的包裝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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