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食品營養及健康標簽法1月19日生效
2007-01-18 00:00 來源:中國食品產業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歐盟于2006年12月30日公布關于食品營養及健康聲明的第1924/2006號規例。規例適用于在歐盟市場出售、供人食用的任何食品或飲品,旨在確保食品包裝上向消費者提供的營養資料準確可靠。為達到這個目的,規例列明對標簽和廣告宣傳的要求。
第1924/2006號規例將由2007年1月19日起生效,2007年7月1日起實施。某些一般條文將由2007年7月1日起實施。例如,「高纖」等營養聲明以及「鈣令牙齒更堅固」等健康聲明,須有獲廣泛接受的科學數據支持才可使用。含糊不清或不準確的食品營養健康標簽及廣告,一律禁止。關于減輕體重的預期成效和個別醫生推介的聲明,亦會被禁。酒精含量超過1.2%的飲品,不得標示健康及營養聲明,惟表示酒精含量或卡路里有所減低者除外。其他一般規定如下:
·聲明不得鼓勵或縱容過量食用某種食品;
·聲明不得令人以為均衡及多樣化的飲食不能提供適當份量的營養(若干情況除外);
·聲明不得提及可能引起消費者恐慌的身體功能變化。
歐洲委員會須于2009年1月19日前訂立具體的營養資料規定及豁免情況,作為使用食品營養及健康聲明的指引。營養資料規定嚴格界定關于鹽、糖及脂肪含量的聲明,部分生產商聲稱此舉將大大增加其守規負擔,最終將減少可向消費者提供的資料。一些團體則認為這些營養資料能為消費者提供更佳資訊,及為提供真實營養聲明的生產商締造公平的市場環境。
該等營養資料將以歐洲食品安全局的科學意見為依據。規例生效后兩年內,歐委會將征詢有關業者的意見,然后向食物鏈及動物健康常務委員會提交議案。如獲委員會支持,歐委會將按照程序通過議案,于《歐盟官方公報》刊登后生效。
規例附件列出若干可使用營養聲明的情況,例如固體產品每100克的含糖量不超過5克,液體產品每100毫升的含糖量不超過2.5克,才能標示為「低糖」。
至于許多由來已久的健康聲明,歐委會將根據成員國提交的聲明制訂一份清單。只要生產商能證實聲明與產品確有關連,食品本身亦與營養資料相符,則食品標簽仍可載有該等健康聲明。
某些健康聲明的應用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例如聲稱食品可減低患上某種疾病的風險者,生產商須向歐洲食品安全局呈交科學文件。 (di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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