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頒布的有關印刷復制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007-02-03 00:00 來源:中山制造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近年來,國家陸續出臺了新聞出版的稅收優惠政策,如國家對印刷企業作為“圖書、報紙、雜志等文化產品”的生產者給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增值稅稅率由17%下調至13%、重要黨報黨刊及部分印刷制作業務增值稅先征后退、基層新華書店和農村供銷社免征增值稅等,這些政策的出臺,充分體現了國家對新聞出版業的大力扶植!秶“十一五”時期文化發展規劃綱要》提出,要大力發展新聞出版業,國家近期出臺的優惠政策體現了這一點。這些稅收優惠政策,特別是印刷業享受的增值稅政策,是印刷業多年來呼吁、爭取的結果,表明了國家對包括印刷業在內的新聞出版業的高度重視。鑒于目前這些優惠政策的執行尚不夠到位,為此,一方面,作為國家印刷復制行政管理部門,我們將會同有關部門到印刷復制企業、出版單位進行深入的調研,在此基礎上,出臺實施細則;另一方面,各地印刷復制行政管理部門,要幫助印刷復制企業,主動與有關方面溝通、配合,推進各項優惠政策的落實,F將相關文件摘編如下,請各地印刷復制行政管理部門將此期簡報轉發至本地印刷復制企業。
近年來國家頒布的有關印刷復制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2005年11月2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自行購買紙張,印刷有統一刊號(CN)以及采用國際標準書號編序的圖書、報紙和雜志,按貨物銷售征收增值稅。”
2006年12月5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于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53號)。《通知》指出,為繼續支持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調整宣傳文化的增值稅和營業稅支持政策。納稅人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財務上實行單獨核算,不進行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優惠政策。
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增值稅稅率由17%下調至13%!锻ㄖ分赋觯2007年1月1日起,將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的增值稅稅率由17%下調至13%。“音像制品”,是指正式出版的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激光唱盤和激光視盤。“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使用計算機應用程序,將圖文聲像等內容信息編輯加工后存儲在具有確定的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內嵌在計算機、手機、電子閱讀設備、電子顯示設備、數字音/視頻播放設備、電子游戲機、導航儀以及其他具有類似功能的設備上讀取使用,具有交互功能,用以表達思想、普及知識和積累文化的大眾傳播媒體。載體形態和格式主要包括只讀光盤(CD只讀光盤CD-ROM、交互式光盤CD-I、照片光盤Photo-CD、高密度只讀光盤DVD-ROM、藍光只讀光盤HD-DVD ROM和BD ROM等)、一次寫入式光盤(一次寫入CD光盤CD-R、一次寫入高密度光盤DVD-R、一次寫入藍光光盤HD-DVD/R,BD-R等),可擦寫光盤(可擦寫CD光盤CD-RW、可擦寫高密度光盤DVD-RW、可擦寫藍光光盤HD DVD-RW和BD-RW、磁光盤MO等)、軟磁盤(FD)、硬磁盤(HD)、集成電路卡(CF卡、MD卡、SM卡、MMC卡、RS-MMC卡、MS卡、SD卡、XD卡、T-Flash卡、記憶棒等)和各種存儲芯片。
部分印刷制作業務增值稅先征后退!锻ㄖ芬幎,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對部分印刷、制作業務實行增值稅先征后退政策,包括對少數民族文字的圖書、報紙、期刊的印刷業務;對少數民族文字的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的制作業務;列入《通知》附件2的總計37家新疆印刷企業的印刷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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