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對預包裝食品提出原產國標簽的要求
2007-03-26 00:00 來源:國家通報咨詢中心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2006年12月13日,中國臺灣根據食品衛生管理法對預包裝食品提出原產國標簽要求,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了食品標簽上的信息。
為響應消費者對于食品原產國信息的請求,“衛生署”擬要求預包裝食品在容器或包裝上以顯著的方式標明原產國,并且字體的長和寬不能小于2mm。如生產商的完整地址(包括國家名稱)顯著地標明在包裝上,則被認為符合要求,原產國不必附加在標簽上。進口食品的原產國標簽應符合“財政部”和“經濟部”頒布的有關確定進口貨物原產國的管理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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