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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印刷品廣告莫打新聞擦邊球

2007-04-09 00:00 來源:新聞出版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近日聯合下發通知,明確規定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不得刊登“含有新聞報道、新聞評論、社會批評、散文、小說、報告文學等內容”,經鑒定屬非法出版物的,要嚴肅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十三條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大眾傳播媒介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發布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布的廣告應當有廣告標記,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廣告法規如此明確地界定廣告,就是為了防止受眾難以區分什么是新聞宣傳,什么是廣告宣傳。

新聞與廣告有著本質的區別。新聞宣傳是黨和政府的喉舌,重在政治、道德、文明、輿論的作用,廣告是純商業性的需求,是以擴大影響、贏得顧客,最終獲得利潤為目的的;規范新聞宣傳的依據是中宣部、國家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聯合頒布的《關于新聞采編人員從業管理的規定(試行)》及《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民法等,而規范廣告宣傳的依據是以廣告法、《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為主體的法規。

有的廣告宣傳單位常常利用和借助新聞宣傳的真實性、客觀性,宣傳其產品或服務,不論這種宣傳是不是真實的,都是十分錯誤的,也是應當嚴格禁止的。廣告宣傳應該給顧客自我鑒別和取舍的機會,如果廣告被誤認為是新聞,廣告內容實際上就成了經過鑒定的、更符合廣大顧客需求的東西,其宣傳效果將遠遠大于廣告。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新聞出版總署近日聯合發出《關于加強固定形式印刷品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就是對禁止擦邊球廣告的再次重申,避免廣告混淆視聽,防止廣告宣傳影響大眾的分辨眼光,使廣告“言歸正傳”。希望有關方面既要把好新聞關,也要把好廣告關,對違反規定的新聞從業人員和媒體,以及違法廣告宣傳的單位或個人,不能熟視無睹,要依法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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