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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腦白金”法庭上的較量

2005-10-18 08:24 來源:人民法院報 責編:weiqi



  相似的外觀包裝。圖中下方為健特公司生產的“腦白金”,圖中上方為腦金公司生產的“腦白金”。王天文  攝


           提到“腦白金”,大家往往聯想到電視媒體中鋪天蓋地的廣告。近日,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場“腦白金”狀告“腦白金”的商標侵權訴訟最終落下了帷幕,云南高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了一審法院的判決,判令深圳市腦金生物技術開發有限公司(下稱腦金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腦白金”商標,并賠償上海健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健特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30萬元。

事發昆明廣豐食品商城

    2004年3月31日,在昆明廣豐食品商城經營副食品的福建人何品玉、薛偕平夫妻與腦金公司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約定腦金公司向夫妻共同經營的昆明市澳華食品經營部提供腦金生物系列產品,產品名稱分別為“腦白金”天然健康飲料、“腦白金”牛奶、“腦白金”乳酸奶、“腦白金”維生素水和“腦白金”。

    在何品玉夫婦銷售這些商品的過程中,昆明市西山區工商管理局接到群眾舉報,懷疑他們所買的“腦白金”產品有假,不是大家耳熟能詳的那個“腦白金”。西山區工商管理局立即對澳華食品經營部進行檢查,發現那里所銷售的“腦白金”牛奶確實不是大家熟知的健特公司所生產,但其使用的“腦白金”商標與那個廣為人知的“腦白金”注冊商標非常近似,很容易造成他人誤解。于是,工商局認定何品玉夫婦的經營行為已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遂于2004年11月22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他們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沒收了135箱“腦白金”低脂高鈣牛奶和35箱“腦白金”牛奶禮盒,處罰款1890元。

    就在何品玉夫婦倍感自己很冤枉的時候,壞消息接踵而來:2004年11月23日,健特公司、上海黃金搭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黃金搭檔公司)將腦金公司及何品玉夫婦告上了昆明中院,認為他們生產和銷售的易拉罐飲料產品套用其“腦白金”注冊商標特定書寫體和文字作為產品包裝,對社會公眾形成明顯誤導,侵犯了自己產品所擁有的商標權,請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50萬元。

兩個“腦白金”的由來

    商標意即印刻在商品表面或者包裝上的標志、記號,目的在于使之和同類的其他商品區別。按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商品所使用的商標可以是注冊商標,也可以是非注冊商標。

    市場上怎么會出現兩家公司生產的“腦白金”?究竟如何辨析真偽?作為消費者,大家都十分關注這場訴訟的進程。然而,讓人意想不到的是,訴訟當中的兩個“主角”——健特公司和腦金公司都出示了自己合法使用“腦白金”商標的有力證據。這究竟是怎么回事?讓我們回顧到7年前,看一看兩家公司對“腦白金”商標注冊申請的情況。

    1998年3月13日,北京巨人軟件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申請,申請在第30類商品上注冊“腦白金”商標。2000年1月,經國家商標局初審并予以公告,隨后獲得批準授權,商標號為1387594,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30類中的非醫用營養液、非醫用營養品、非醫用營養粉、非醫用營養片、非醫用營養膠囊。注冊有效期限自2000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0日。2001年5月,巨人公司將該商標轉讓給了健特公司。2004年2月,健特公司又將該商標轉讓給黃金搭檔公司,并向國家商標局遞交了轉讓申請。目前,該轉讓申請已經被國家商標局受理并在審查之中,這也是黃金搭檔公司成為這場商標侵權之訴中另一原告的原因。

    需要說明的是,健特公司合法擁有的“腦白金”商標并非只有一個,而是有三個。另外兩個注冊商標是健特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取得,分別是,第1570998號“腦白金”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中的:食用水生植物提取物、魚(非活)、水果片、果醬、蔬菜湯劑、制湯劑、烹調用番茄汁、速凍菜、蛋、黃油、牛奶、牛奶飲料(以牛奶為主的)、牛奶制品、人造黃油、可可牛奶(以奶為主)、酸奶、食用油脂、果凍、加工過的花生、加工過的開心果、干食用菌、食物蛋白;第1989901號“腦白金”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30類中的:茶葉代用品、調味品、非醫用片劑酵母、糕點、谷類制品、咖啡、面粉制品、食用淀粉產品、食用芳香劑、糖。

    健特公司擁有的三個“腦白金”商標圖案一致。

    而這場官司中的另一方,腦金公司認為自己合法使用的“腦白金”商標又從何而來呢?

    在1999年10月29日,廣東省惠州市達園飲料食品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達園公司)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腦白金”商標,使用在第32類商品上,包括啤酒、礦泉水、無酒精飲料、可樂、乳酸飲料、飲料制劑、豆奶、果汁飲料、茶飲料。2001年10月7日,國家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公告,公告號為:1695316。商標公告之后,由于健特公司于當年的12月27日向國家商標局就這個商標的注冊提出了異議,目前這個商標尚未獲得授權。2004年5月7日,達園公司將1695316公告號項下的注冊商標申請權轉讓給了腦金公司。

    在2003年5月,腦金公司還通過合法轉讓取得的方式,獲得了國家商標局于1996年10月7日核準注冊的“腦黃金”商標,該商標的使用商品也為第32類。

    目前,腦金公司生產的產品有:“腦白金”天然健康飲品、“腦白金”維生素飲料、“腦白金”低脂高鈣牛奶、“腦白金”飲料、盒裝“腦白金”健康飲料。腦金公司亦明確,他們是把“腦白金”作為商標使用,在部分商品上“腦白金”商標右上角標注的TM是英文TRADE-MARK的縮寫,表明該商標正在申請注冊過程中作為商標使用;在部分商品上既標有“腦黃金”注冊商標又標有“腦白金”商標,是將兩個商標同時使用。

侵權之訴和“馳名”商標之爭

    對于腦金公司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昆明中院一審作出了否定的答案。

    一審法院認為,1998年3月13日,巨人公司申請注冊的“腦白金”商標,2000年1月才經過國家商標局初審并予以公告;而1999年10月29日,達園公司已經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腦白金”商標,2004年5月7日,此注冊商標申請權轉讓給了腦金公司,腦金公司將該商標用于牛奶等第32類商品的生產和銷售,無非沿襲了該商標申請注冊以來的發展歷程,這樣的行為并不違反商標使用和生產經營的正當性,應當給予其依法發展的權利和空間。因此,腦金公司并不存在侵權行為,那么,何品玉夫婦的銷售行為當然也就不構成侵權。一審法院作出了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的判決。

    面對法院一審判決,作為原告的健特公司和黃金搭檔公司感到難以接受,他們向云南高院提起了上訴。他們認為,雖然“腦白金”作為注冊商標的公告是2000年1月發出的,但“腦白金”商品自1997年開始生產銷售并在全國范圍內進行了大量的廣告宣傳,“腦白金”商標也從那時使用、宣傳至今,在全國消費者中留下了深刻印象,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完全符合我國商標法所規定的馳名商標的條件。腦金公司生產、銷售的“腦白金”產品的商標對其進行了摹仿,對“腦白金”商標造成了信譽降低和淡化的不良后果,侵犯了他們的商標專用權。

    針對馳名商標一說,腦金公司給予了駁斥。他們認為,馳名商標應當是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不能僅從廣告宣傳投入量衡量。健特公司在廣告宣傳中夸大其詞,消費者的知熟由廣告強迫產生,并沒有從內心真正接受與認可該商標,因此,健特公司的“腦白金”商標不能認定為馳名商標。

    這是一場侵權之訴,雙方為什么要在“腦白金”究竟是不是馳名商標的問題上“鏖戰”呢?答案就在于馳名商標與普通商標相比,它的“排異”作用超強。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腦金公司生產的“腦白金”天然健康飲品、“腦白金”維生素飲料、“腦白金”飲料、盒裝“腦白金”健康飲料的商品類別為第32類,與健特公司三個商標核準使用的第29、30類商品不屬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一般情況下,不會侵犯健特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然而,一旦健特公司的“腦白金”注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它所發揮的超強“排異”作用無疑將給腦金公司帶來沉重打擊。于是,馳名商標之爭成為了這場官司的關鍵。

    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作出認定。那么,法院將依據什么來認定馳名商標呢?《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健特公司所提供的證據顯示,他們所有的“腦白金”商標從1997年開始使用至今!澳X白金”商標及“腦白金”產品從1998年開始在全國各地媒體以廣告形式進行了大量的宣傳,“送禮就送腦白金”的廣告詞也被廣大公眾所知曉。截至2004年上半年,“腦白金”產品銷售收入已達351600萬元,銷售區域遍及全國大部分省市、自治區。由于健特公司的“腦白金”商標和“腦白金”產品名稱由相同的文字構成,二者的語言表達形式和書面表達形式完全相同,“腦白金”商標和“腦白金”產品在全國消費者中留下了深刻印象,具有較高的知名度。自2000年7月起,全國陸續出現假冒“腦白金”商標以及產品,健特公司為此投入大量人力、財力進行“打假”,全國多個地方執法部門也針對各自轄區假冒健特公司“腦白金”商標行為依法進行了查處。

    云南高院在審查核實了這些情況之后,根據健特公司的請求,依法作出了健特公司的第1387594號“腦白金”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認定。

    法院同時認定,健特公司所有的“腦白金”注冊商標早于腦金公司的“腦白金”商標使用,并且大量見諸媒體廣告宣傳。而腦金公司的“腦白金”商標又與之相近似,所以法院認定腦金公司的“腦白金”商標摹仿了健特公司的“腦白金”商標。腦金公司認為自己的商標是合法受讓于達園公司,具有合法權利基礎,然而,此商標至今尚未被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它并不是注冊商標。并且,早在達園公司申請注冊前,健特公司的“腦白金”商標已經使用了兩年多,并進行大量宣傳,在國內具有廣泛的知名度,因此,法院認為達園公司摹仿“腦白金”商標并申請在第32類商品進行注冊的行為并不具有正當性、合法性。

    云南高院最終認為,腦金公司生產、何品玉夫婦銷售的“腦白金”牛奶所使用的商標近似于健特公司的“腦白金”注冊商標,侵犯了健特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法院認定健特公司的第1387594號“腦白金”注冊商標是馳名商標。馳名商標的價值在于具有較強的消費導向作用,蘊涵著巨大的市場運用和市場開發價值。腦金公司為不當利益驅動摹仿該馳名商標在不相類似的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使自己的商品非法建立在與馳名商標明示的信息聯系上,足以誤導公眾,其行為淡化了該馳名商標的信譽和知名度,損害了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權益,侵犯了健特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何品玉夫婦銷售腦金公司生產的“腦白金”天然健康飲品、“腦白金”維生素飲料,也侵犯了健特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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