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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7 00:00 來源:???? 責編:???????


  判決 司法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法院認為,原告鄒文才系涉案美術作品《喜事》的著作權人。被告某公司為商業性目的未經許可擅自使用《喜事》作品印制包裝袋,侵犯了原告對該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省高級法院依法作出終審判決,判決被告某公司停止制作、銷售《喜事》包裝袋的侵權行為,賠償原告鄒文才6000元;判決某超市立即停止使用包裝袋的銷售。

  一起獲獎農民畫被侵權的案件塵埃落定!断彩隆访佬g作品著作權人鄒文才的權利及時有效地得到了司法保護。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美術作品《喜事》的著作權歸屬問題,即《喜事》是職務作品還是非職務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民為完成法人或其他組織工作任務所創作的作品是職務作品”。鄒文才主張《喜事》是非職務作品。鄒文才是一個農民畫愛好者,不是某公司的工作人員,雙方之間不存在雇傭的法律關系,不是為了完成被告的工作任務而創作,不是某公司的職務作品。

  某超市在其經銷某公司商品的過程中,無證據證明其明知侵權而故意銷售該包裝袋,故僅應承擔停止銷售的責任而不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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