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立法,舉步維艱中向前發展
2007-10-19 00:00 來源:中華印刷包裝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CPP114-中華印刷包裝網 余建良
《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已于10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經過這半個多月來的觀察,全國各地大部分的商場所銷售的酒的外包裝上大多數仍未出現“過度飲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語或勸說語字樣。甚至部分酒飲料的營業員根本不知道《通則》的實施,有些對其也只是一個模糊的概念了解,具體細節就不甚知之。
看到此,再加上之前實施的《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而相關產品仍過度包裝的屢禁不止,等等這些,不得不讓人思考我國當今包裝立法的現狀究竟何如?
根據一系列的數據表明,我國已是世界上名副其實的包裝大國。在這里有關數據就不多作贅述?偟膩碚f,包裝已經滲入到我們生活的各個角落,無處不在。但是,“大”不能就等同于“強”。
隨著我國包裝業的迅速發展,但由于相關的法律、法規并未隨之健全,伴隨而來就是行業內的標準不一、競爭混亂,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以及對資源的極大浪費,這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影響并阻礙了我國包裝業的整體發展。包裝立法,已是我國當今整個包裝業面臨的發展瓶頸之一。
縱觀世界包裝業的發展,一些包裝強國往往都具備了健全的法律制度和行業標準。例如:
■美國、加拿大規定包裝內有過多空位,包裝與內容物的高度、體積差異太大,無故夸大包裝,非技術上所需要者,均屬欺騙性包裝.其中,美國在80年代末則由各州相繼頒布了各自的《包裝限制法規》。加拿大在1990年頒布了《包裝議定書》和《加拿大優選包裝法規》;
■1994年,歐共體在歐洲各國制定法規的基礎上,正式頒布了《包裝和包裝廢棄物的指令》,要求各加盟國統一執行。對于虛假和過度包裝,各國也有詳盡的法律規范。德國政府規定如果廠商對商品進行一定的包裝,就必須繳納“廢品回收費”,消費者若想扔掉包裝,就要交納“垃圾清運費”;
■1996年,英國通過《包裝廢棄物條例》,在全國推行包裝廢棄物收集與再利用處理系統,由居民和地方政府共同負責分類收集;
■1986年,德國就制定了《廢物回收與處理法案》,1991年通過了《德國包裝法令》,隨后在1996年又通過了《德國包裝廢棄物處理的法令》;
■1993年、1994年,法國相繼頒布了《包裝法規》和《運輸包裝法規》;
■1993年,奧地利和荷蘭分別通過了旨在實行廢物管理、減少包裝材料損耗的《聯邦廢物管理計劃》、《包裝盟約》;
■1993年,日本政府也相繼頒布了包裝的《回收條例》及《廢棄物清除條例修正案》;為了防止欺騙性包裝,日本還制定了《包裝新指引》,規定盡量縮小包裝容器的體積,容器內的空位不得超過容器體積的20%,包裝成本不應超過售價的15%,包裝應正確顯示產品的價值,以免對消費者產生誤導;
■韓國規定過度包裝是違法行為,政府以三大措施來規范廠商:一是檢查包裝,二是獎勵標示,三是對違反包裝標準的罰款處理。
可見,一些發達國家在上世紀就已經頒布了類似我們最近一兩年才頒布實施的一些制度和通則,從中可以看出各國對包裝業的立法的重視,尤其是在環保和過度裝方面,更顯具體和翔實。而這些國家,正是在包裝業制訂了如此的法律法規后,才使包裝業的能一直保持著快速、健康、穩定的發展態勢。從中,我們不難得知,一個產業要想能夠穩固地發展和不斷地壯大,就必須建立在完善的法律體系上,做到“有法可循,有法可依。”只有這樣,在生產過程中才能對一些出現的問題進行規避和防范,對市場進行完善以及不斷地擴充,也才能對產業整體的發展進行良性、正確的引導,實現可持續發展。
目前,我國對包裝行業所涉及的法律規范散見于環保、消費、知識產權以及一些零散的行業法規和規章及標準中,但這些與發達國家相比,明顯略偏i滯后。尤其是在近幾年,包裝儼然已經成為了我國出口商品遇到的最為頻繁的非關稅貿易壁壘,給我國的對外貿易造成了較大的損失。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我國包裝法律法規與國際法規及標準接軌中的法律問題,將是我國包裝產業穩步、良性地融入國際市場的關鍵所在。
在現行的法律框架內以環保法、產品質量法以及相關的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業標準來規范包裝產業中所面臨的法律問題,在目前也許是比較可行的一條路。但這樣的方案使包裝法律的體系比較凌亂,也無法全面、系統地解決包裝產業所面臨的法律挑戰。況且,以民法來解決虛假、過度包裝的問題,恐怕也是司法力所不能及的。因為虛假、過度包裝所損害的不僅僅是消費者的權益,還浪費了社會資源,損害了環境。司法只能達到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對資源浪費、環境污染的問題卻是無力解決的。
制定統一的包裝法,是解決包裝產業面臨的法律問題的最佳方案。但是,由于目前理論準備的欠缺和實務經驗的不足,只能是一個長期努力的目標,而不是一個馬上就能付諸實施的方案。近段時間的一些《通則》以及相關制度的陸續頒布,可以看出政府對我國包裝業進行統一規范的必要性的重視。雖然涉及的范圍只是其中很小的一部分,但畢竟是在逐步健全。俗話說,一口不能吃成大胖子,欲速則不達。
但同時筆者也認為,對現行頒布的并已經實施的一些法律法規要有關部門實現強制實行的手段,對一些屢勸不改的企業要加大打擊力度,維護法律的絕對權威性。只有這樣,才能杜絕“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對法律、法規或通則熟視無睹的社會怪象。也只有這樣,政府才能借助法律的手段進行有效的宏觀調控,實現包裝業真正的法治化,把我國的包裝業引向一個更高的發展階段。
(轉載請注明出處和作者)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