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出版總署通知開展08年印刷企業審核登記工作
2007-12-14 00:00 來源:新聞出版總署網站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六、審核登記條件
(一)準予審核登記。對符合《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的資格條件,無違反印刷管理法規規章行為的,按規定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及統計部門報送數據,在規定時間內遞交審核登記報告和《印刷企業審核登記表》的印刷企業,準予審核登記。對通過審核登記的,在其《印刷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上加蓋年度核驗戳記后,企業取得繼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資格。
(二)印刷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須暫緩審核登記:
1.經審核發現有違法行為應予處罰的;
2.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
3.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未取得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4.未按規定報送統計報表的;
5.省級以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印裝質量檢查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企業。暫緩審核登記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局確定。暫緩審核登記的企業在暫緩期間應進行認真整改,待問題得到解決后,寫出申請,報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暫緩期滿,按本通知規定重新辦理審核登記。
(三)印刷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審核登記:
1.違法行為被查處后拒不改正或者沒有明顯整改效果的;
2.已經不具備《印刷業管理條例》第八條和《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設立外商投資印刷企業暫行規定》規定的資格條件的。
未通過審核登記的印刷企業,不得繼續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由原審批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收回《印刷經營許可證》,并通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印刷企業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申報審核登記,下發催告通知書30日內仍未申報的,由原審批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印刷經營許可證》,并通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七、審核登記程序
(一)凡參加審核登記的印刷企業,按照通知要求認真進行自查,寫出自查報告,填寫所附《印刷企業審核登記表》,并于2008年1月31日前將自查報告、《印刷企業審核登記表》及有關材料報至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二)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于2008年3月31日前審核完畢所負責企業的自查報告和審核登記表,做出能否通過審核登記的決定。
(三)審核登記工作結束后,下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逐級向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審核登記總結報告和總署統一制定的《審核登記情況匯總表》(詳見附件3),同時將被暫緩審核登記、不予通過審核登記的印刷企業名單一并附上。2008年4月30日前,各。▍^、市)新聞出版局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審核登記情況工作總結和《審核登記情況匯總表》,報送總署印刷復制管理司,總署將對各地審核登記報送的情況予以備案。
(四)凡2008年不開展印刷企業審核登記工作的省份,也應在2008年4月30日前將《審核登記情況匯總表》報送總署印刷復制管理司。
請各。▍^、市)新聞出版局認真按照本通知要求,對本轄區印刷企業審核登記工作作全面部署,并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審核登記的實施細則。各印刷企業要認真準備有關材料,準確、詳實填寫有關數據。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認真審核企業報送的材料,嚴格把關,并對有關材料進行分析、匯總。審核登記期間,總署將對各地開展審核登記工作的情況進行抽查,對不認真開展此次審核登記、審核登記情況工作總結和《審核登記情況匯總表》的地區予以通報批評。
聯系人:高燁何彬
聯系電話:(010)65212748
電子信箱:gaoye@gapp.gov.cn
新聞出版總署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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