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歐盟美國食品包裝要求
2006-03-02 14:00 來源:中國出口商品研究所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作者:中國出口商品研究所 王遠德
歐盟(歐共體)關于食品包裝的技術法規
76/211/EEC關于統一各成員國按確定的重量或容量預包裝產品的法律的理事會指令。該指令是比較實用和覆蓋面廣的技術法規。按確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裝或標簽標示的量。范圍在不小于5g或5ml,不大于10kg或10L之間。實際的量允許有誤差,但有限度。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屬于基本要求的范疇,由指令直接規定產品的質和量是順理成章的。
90/496/EEC和2003/120/EC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理事會指令。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理事會指令和關于90/496/EEC食品營養標簽的修正案,是對營養食品的基本要求。規范的標簽是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首要條件。關于一般食品標簽見第五章。
89/109/EEC、2002/72/EC等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的理事會指令。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主要受關注的是塑料,其次是紙。在歐盟,玻璃和金屬被認為是惰性的(實際上是這方面的技術成熟)。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出口包裝材料,歐盟的相關法令很多。
89/109/EEC提出了總體要求,其中有兩個具體的轉移類型,允許透過極限為60mg/1kg(60mg的任何物質、lkg的食品)。2002/72/EC的頒布,全部取代了90/128/EEC和7個修正案,并且修訂了2002/17/EC,對轉移采取了與89/109/EEC不同的量綱,并且特別關注與薄膜復合的材料,允許透過極限為l0mg/dm2(10mg的任何物質、1dm2的包裝材料)。82/711/EEC中規定了測試方法。歐盟法令對PVC沒有規定具體的轉移量,但78/142/EEC規定了食品包裝材料氯乙烯單體允許量為0.701mg/kg,80/766/EEC規定了檢測方法。
美國關于食品包裝的技術法規
《公示法案》(ModelLegislation)。2004年10月美國官方正式公布修訂的公示法案《包裝中的毒物》(Toxi-csinpackaging),該法案持有與歐共體相同的觀點,規定了與歐盟94/62/EC和其修正案2004/12/EC相同的技術指標,提出了特殊的規定。鑒于重要,摘錄如下:
第2條本法案認為并宣布:處理固體廢棄物可能造成公眾的健康、安全和環境的大范圍的危害;包裝(廢棄物)占所有固體廢棄物流很大的比例;在焚燒包裝廢棄物時,包裝所含的重金屬中的一部分很可能隨焚燒時的飛灰散發或殘留在廢渣中,而后廢渣在填埋場形成滲濾;鉛、汞、鎘和六價鉻受到特殊關注是基于現有的科學和醫學的理論;就減少包裝廢棄物的危害而論,排除包裝上添加的重金屬是可取的首要措施;本法案的目標旨在減少危害的同時不妨礙或阻止在包裝及其輔助物的產品中廣泛使用再循環材料。
第4條禁令的延遲時間及對應總量;任何包裝或包裝輔助物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濃度總量不應超出以下規定:本法案生效兩年后低于重量的0.06%(0.6g/kg);本法案生效三年后低于重量的0.025%(0.25g/kg);本法案生效四年后低于重量的O.01%(O.1g/kg)。
第5條玻璃形態的玻璃或陶瓷包裝或包裝成分,當樣品預期依照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C1606-04并依照美國EPA毒性過濾程序的測試方法和公布于SW846第3版中評估固體廢料的測試方法測試時,鎘的含量不超出百萬分之一(1ms/ks),六價鉻的含量不超出百萬分之五(5mg/kg),鉛的含量不超出百萬分之五(5mg/kg)。在本規定中不應出現汞。
食品藥物管理局的預先食品接觸通告--食品接觸物質:毒物學介紹
美國聯邦法規第21卷《食品、藥物和化妝品》對關聯包裝的規定:食品必須在符合衛生要求的條件中包裝;食品包裝材料的生產必須依據良好的管理規范(GMP);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及其組成成分必須符合要求。
上述前兩條規定了生產企業必須通過相關的認證。對于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美國法規認為食品包裝材料中的活性物質遷移到食品是造成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原因,因而將此類活性遷移物質定義為間接食品添加劑。美國聯邦法典第21卷《食品、藥物和化妝品》的第174、175、176、177、178部分(21.CFR.Part;174.175.176.177.178)對食品添加劑有詳細的規定。在美國,食品包裝材料主要由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管理,肉類和家禽由美國農業部(USDA)負責。
對我國的企業而言,上述前兩條是比較容易達到的,只要滿足其要求(包括企業的認證要求)并且按FDA或USDA規定的程序申報,就可能獲得批準。當采用的食品包裝材料是上述前兩條規定允許的范圍之外時,問題就比較復雜,確切地說,要付出極大的努力。本法規收錄的一項FDA文獻是典型的解決上述問題的指導,文獻規定了向FDA注冊的一個關鍵性的表格應如何完成。
趨勢: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材料
聚氯乙烯(PVC)中氯乙烯單體,紙制品中的氯聯苯(PCB),黏合劑、印刷油墨中的可溶、可揮發物質和有害重金屬等被列為在食品、醫藥以及可能與兒童接觸的產品包裝中限制使用的材料。例如:78/142/EEC中規定的用于食品包裝材料的氯乙烯單體限制在0.701mg/kg以下。為了規避風險和嚴格的檢,測,歐盟的企業大都采取用安全的、低風險的材料替代法,例如,用PET替代PVC,用PP替代PS等。從目前的發展趨勢看,PVC有可能完全退出包裝市場。
在歐盟,聚氯乙烯已經逐漸退出某些產品的包裝。但是,由于聚氯乙烯具有良好的機械物理性能,它的生產總量并沒有減少,比如轉向建材行業,我國也有同樣的趨勢。目前對PS歐盟雖無統一的、明確的限制,但苯乙烯單體的有害性是明確的,而且PS在常溫或需要加溫的狀態下容易產生異味,在某些應用上被視為不受歡迎的產品,以PP取代PS是可行的做法。
包裝用紙相當大的數量屬于一次性的,為避免多氯聯苯對水源的污染,歐盟普遍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漿。據統計,在歐洲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漿的產量已經超過60%,而包裝用紙量占紙總產量也是60%。
歐盟(歐共體)關于食品包裝的技術法規
76/211/EEC關于統一各成員國按確定的重量或容量預包裝產品的法律的理事會指令。該指令是比較實用和覆蓋面廣的技術法規。按確定的重量或容量,指包裝或標簽標示的量。范圍在不小于5g或5ml,不大于10kg或10L之間。實際的量允許有誤差,但有限度。維護消費者的利益屬于基本要求的范疇,由指令直接規定產品的質和量是順理成章的。
90/496/EEC和2003/120/EC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理事會指令。關于食品營養標簽的理事會指令和關于90/496/EEC食品營養標簽的修正案,是對營養食品的基本要求。規范的標簽是產品進入歐盟市場的首要條件。關于一般食品標簽見第五章。
89/109/EEC、2002/72/EC等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的理事會指令。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主要受關注的是塑料,其次是紙。在歐盟,玻璃和金屬被認為是惰性的(實際上是這方面的技術成熟)。關于與食品接觸的出口包裝材料,歐盟的相關法令很多。
89/109/EEC提出了總體要求,其中有兩個具體的轉移類型,允許透過極限為60mg/1kg(60mg的任何物質、lkg的食品)。2002/72/EC的頒布,全部取代了90/128/EEC和7個修正案,并且修訂了2002/17/EC,對轉移采取了與89/109/EEC不同的量綱,并且特別關注與薄膜復合的材料,允許透過極限為l0mg/dm2(10mg的任何物質、1dm2的包裝材料)。82/711/EEC中規定了測試方法。歐盟法令對PVC沒有規定具體的轉移量,但78/142/EEC規定了食品包裝材料氯乙烯單體允許量為0.701mg/kg,80/766/EEC規定了檢測方法。
美國關于食品包裝的技術法規
《公示法案》(ModelLegislation)。2004年10月美國官方正式公布修訂的公示法案《包裝中的毒物》(Toxi-csinpackaging),該法案持有與歐共體相同的觀點,規定了與歐盟94/62/EC和其修正案2004/12/EC相同的技術指標,提出了特殊的規定。鑒于重要,摘錄如下:
第2條本法案認為并宣布:處理固體廢棄物可能造成公眾的健康、安全和環境的大范圍的危害;包裝(廢棄物)占所有固體廢棄物流很大的比例;在焚燒包裝廢棄物時,包裝所含的重金屬中的一部分很可能隨焚燒時的飛灰散發或殘留在廢渣中,而后廢渣在填埋場形成滲濾;鉛、汞、鎘和六價鉻受到特殊關注是基于現有的科學和醫學的理論;就減少包裝廢棄物的危害而論,排除包裝上添加的重金屬是可取的首要措施;本法案的目標旨在減少危害的同時不妨礙或阻止在包裝及其輔助物的產品中廣泛使用再循環材料。
第4條禁令的延遲時間及對應總量;任何包裝或包裝輔助物中鉛、鎘、汞和六價鉻的濃度總量不應超出以下規定:本法案生效兩年后低于重量的0.06%(0.6g/kg);本法案生效三年后低于重量的0.025%(0.25g/kg);本法案生效四年后低于重量的O.01%(O.1g/kg)。
第5條玻璃形態的玻璃或陶瓷包裝或包裝成分,當樣品預期依照美國材料試驗學會(ASTM)C1606-04并依照美國EPA毒性過濾程序的測試方法和公布于SW846第3版中評估固體廢料的測試方法測試時,鎘的含量不超出百萬分之一(1ms/ks),六價鉻的含量不超出百萬分之五(5mg/kg),鉛的含量不超出百萬分之五(5mg/kg)。在本規定中不應出現汞。
食品藥物管理局的預先食品接觸通告--食品接觸物質:毒物學介紹
美國聯邦法規第21卷《食品、藥物和化妝品》對關聯包裝的規定:食品必須在符合衛生要求的條件中包裝;食品包裝材料的生產必須依據良好的管理規范(GMP);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及其組成成分必須符合要求。
上述前兩條規定了生產企業必須通過相關的認證。對于與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美國法規認為食品包裝材料中的活性物質遷移到食品是造成食品不安全的重要原因,因而將此類活性遷移物質定義為間接食品添加劑。美國聯邦法典第21卷《食品、藥物和化妝品》的第174、175、176、177、178部分(21.CFR.Part;174.175.176.177.178)對食品添加劑有詳細的規定。在美國,食品包裝材料主要由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管理,肉類和家禽由美國農業部(USDA)負責。
對我國的企業而言,上述前兩條是比較容易達到的,只要滿足其要求(包括企業的認證要求)并且按FDA或USDA規定的程序申報,就可能獲得批準。當采用的食品包裝材料是上述前兩條規定允許的范圍之外時,問題就比較復雜,確切地說,要付出極大的努力。本法規收錄的一項FDA文獻是典型的解決上述問題的指導,文獻規定了向FDA注冊的一個關鍵性的表格應如何完成。
趨勢:用安全的材料替代受限制的或可疑的材料
聚氯乙烯(PVC)中氯乙烯單體,紙制品中的氯聯苯(PCB),黏合劑、印刷油墨中的可溶、可揮發物質和有害重金屬等被列為在食品、醫藥以及可能與兒童接觸的產品包裝中限制使用的材料。例如:78/142/EEC中規定的用于食品包裝材料的氯乙烯單體限制在0.701mg/kg以下。為了規避風險和嚴格的檢,測,歐盟的企業大都采取用安全的、低風險的材料替代法,例如,用PET替代PVC,用PP替代PS等。從目前的發展趨勢看,PVC有可能完全退出包裝市場。
在歐盟,聚氯乙烯已經逐漸退出某些產品的包裝。但是,由于聚氯乙烯具有良好的機械物理性能,它的生產總量并沒有減少,比如轉向建材行業,我國也有同樣的趨勢。目前對PS歐盟雖無統一的、明確的限制,但苯乙烯單體的有害性是明確的,而且PS在常溫或需要加溫的狀態下容易產生異味,在某些應用上被視為不受歡迎的產品,以PP取代PS是可行的做法。
包裝用紙相當大的數量屬于一次性的,為避免多氯聯苯對水源的污染,歐盟普遍采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漿。據統計,在歐洲用氧化法制造的漂白漿的產量已經超過60%,而包裝用紙量占紙總產量也是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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