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紙廠員工罹患職業病 企業拒不履行法院判決
2008-01-12 00:00 來源:江蘇法制報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日前,記者接到濱?h居民高步祥的投訴,反映他因患職業病與所在單位勝達集團江蘇雙燈紙業有限公司對簿公堂。如今,法院判決他勝訴已過半年多,但單位仍拒絕按法院判決為他辦理醫療費報支等事宜,致使他至今仍不能獲得相應的待遇。
職工不幸罹患職業病
高步祥投訴說,他于1986年3月經濱海縣勞動局招工進原濱?h造紙廠上班,擔任制漿工。1999年,造紙廠改制,更名為“江蘇雙燈紙業有限公司”,2004年11月公司將股權轉讓給勝達集團,成立“勝達集團江蘇雙燈紙業有限公司”。濱海縣造紙廠改制后,高步祥一直在單位工作,從未間斷。2005年4月25日,高步祥感到腹脹不適四肢無力,因公司不批病假,高只好請事假5天治病。由于病未治好,高又續假,得到公司口頭同意離崗治療。經多次治療,高仍未見好轉。2006年5月22日經蘇州市滄浪區人民醫院確診為“慢性粒細胞白血病”,同年9月12日經蘇州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病情鑒定診斷仍是“慢性粒細胞白血病”。2007年2月12日經鹽城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結論為:職業性慢性重度苯中毒(白血。。
生效判決難履行
高稱,他在治療過程中前后用去12240.88元,找公司報銷卻遭到了拒絕。多次交涉無果后,他于2006年9月25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但遭到了駁回。無奈,他只好向射陽縣法院提起了訴訟。訴訟中,雙燈紙業公司辯稱: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是有期限的,期限是2004年4月30日到2005年4月29日,且高步祥自2005年5月以后嚴重違反公司的勞動紀律,已被解除了勞動關系。
射陽縣法院根據查明的有關情況認為,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送交書面通知,并及時提供其他相應的證明文件,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關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單位從事油漆工多年,在離崗時被告應當對原告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而被告沒有對原告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故被告解除勞動合同的做法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對原告沒有約束力。據此,射陽縣法院判決撤銷被告關于解除與原告勞動關系的決定,并判決原告因治療職業病產生的醫療費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由被告按相關規定標準報支。高步祥說,判決已經過去近7個月,雙燈紙業公司仍沒有履行法院判決書上確定的義務,這讓他倍感失望。
恢復合同不大可能
根據高步祥的投訴,1月8日,記者采訪了雙燈公司了解詳細情況,該公司辦公室的一位鄧姓工作人員接受了記者的采訪。該同志表示,高步祥離崗是個人行為,未經公司同意,公司曾通知他來上班但高沒有及時上班,因此雙方已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了,高在患病的時候已不是公司員工。記者表示根據有關規定,高步祥離職應當做職業病檢查,在沒有對其進行檢查前雙方合同不應當予以解除。對于記者的意見,鄧稱他要請示有關領導并向公司法律顧問請教。
當天下午,鄧姓工作人員主動打來回復電話,他說已經向有關領導了解過情況,目前事情正在處理中,公司已經通知高步祥前來領取按規定可以報支的醫療費。不過,對于射陽法院判決書中撤銷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的判決,鄧表示雙方不大可能再履行下去,至于如何處理解除合同的問題,他告訴記者將進一步研究解決,目前他還不清楚具體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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