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部分印刷企業“沒準印證”被罰款是否理虧?
2008-01-12 00:00 來源:www.hc360.com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北京市部分印刷企業在接受承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時,因為種種原因沒有持有準印證,被北京某執法大隊下達了罰款通知書,經了解,相關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單位已經辦理了準印證,但準印證未及時送達印刷企業,而被下達罰款通知書。
據了解,2001年8月2日頒布的國務院令第315號(實施日期:2001/08/02)《印刷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必須驗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核發的準印證。
《印刷管理條例》第六章“罰則”規定:出版物印刷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新聞出版管理的部門根據情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所印制的出版物總定價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
非法承接印制他人委托的出版物的;假冒或者盜用他人名義印制出版物的;盜印他人出版物的;非法加印或者銷售受委托印制的出版物的;編印、征訂、銷售出版物的。
筆者認為:《印刷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是為了杜絕反動、色情或其它非法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出現。遇到問題的部分印刷企業,只需要與相關內部資料性出版物單位做好溝通,提前做好工作,及時取得準印證,便可避免這種情況出現。
有的業內人士認為,北京市的印刷企業很多,如果每個印活都需要出版單位去辦準印證,那么北京市新聞出版局每天都會排起長龍,而且每活件必有準印證,對于競爭日益加大,講究效率的北京市印刷企業也不太現實。
事實上,《印刷管理條例》對于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或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內容的內部資料性出版物,與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報紙規定不同。前者需要“準印證”,后者分不同情況處理。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需要“出版單位的委托書+所在地出版行政部門備案”等;印刷企業接受委托印刷報紙,需要“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等。以上的“每活件必有準印證”是一種不科學的說法。
請看:《印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必須驗證并收存出版單位蓋章的印刷委托書,并在印刷前報出版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企業接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刷圖書、期刊的,印刷委托書還必須事先報印刷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備案。印刷委托書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規定統一格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門統一印制。印刷企業接受出版單位委托印刷報紙的,必須驗證報紙出版許可證;接受出版單位的委托印刷報紙、期刊的增版、增刊的,還必須驗證主管的出版行政部門批準出版增版、增刊的文件。
筆者認為:國務院出臺的《印刷管理條例》是在征求了各方意見基礎上頒布的,政府執法部門也是依章行事。在“沒準印證”被罰款事件中,印刷企業和內部資料性出版單位只需要依法行事,絕不會“來不及”,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辦證也不會致使政府出版行政部門“排長龍”,那實際上是一種托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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