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質劣錯多也要“召回” 出版印刷銷售三聯動
2005-07-15 00:00 來源:國際包裝網 責編:sll
確定圖書召回制度
去年年初,上海譯文出版社召回存在裝訂缺陷的2003年版《俄漢-漢俄袖珍詞典》,開我國圖書召回之“先河”,此舉得到了新聞出版總署的贊賞。在此次新版《圖書質量管理規定》中則正式確定了圖書召回制度。
舊版《圖書質量管理規定》僅規定經檢查為質量不合格的圖書,須采取技術處理或改正重印方可繼續在市場上銷售,沒有召回方面的規定,也沒有明確處罰的法律依據。而新版第17條規定:經檢查屬編校質量不合格的圖書,差錯率在萬分之一以上萬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30天內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繼續發行;差錯率在萬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單位必須自檢查結果公布之日起的30天內全部收回;第18條規定對于印制質量不合格的圖書,出版單位必須及時予以收回、調換。
長期以來,對不合格圖書的處罰規定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是某些不負責的出版單位得以“鉆空子”,逃脫法律制裁的主要原因。此次明確法律依據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50條規定,對出版質量不合格圖書不執行召回制度的出版單位,可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突出權威性、可操作性
舊《規定》僅以《出版管理條例》為依據,此次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作為法律依據是本次修訂最突出的特點。除對召回制度的規定外,凡強制性規定均明確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作為法律依據,沒有法律依據的,均被刪除或修改。如在舊《規定》中,出版社對被檢查圖書結果如有不同意見,可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內提出申辯意見上報,請求復議。現依據《產品質量法》第15條的規定,改為15日內提出申辯意見,請求復查。
此次規定為使《規定》更加簡明直觀,還調整了體例,突出可操作性,對實踐中無法操作、無法量化的規定予以刪除或修改。如原《規定》中將圖書質量分為優質、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級,不易操作,本次修改為合格與不合格兩級。
同時新版規定還增加規定了適用的時限,明確出版時間超過10年且無再版或重印的圖書,不再適用本《規定》;并對舊《規定》附件《圖書編校質量差錯率的計算方法》存在的“不嚴密”和“不統一”等問題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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