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個印機類舊產品禁止進口
2008-04-09 00:00 來源:http://www.chinaxwcb.com 責編:尤思佳
4月5日,商務部、海關總署聯合發布2008年版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2008年第22號公告),共有1816個海關編碼商品被列入該目錄。其中包括23個印機類商品(含打印機和復印機),其禁止方式為舊機電產品進口;包括2個印刷油墨商品(黑色印刷油墨和其他印刷油墨),其禁止方式為出口;還包括98個紙和紙板類商品,其禁止方式為出口。此外,公告還禁止開展進口料件屬于國家禁止進口商品的加工貿易(如含淫穢內容的廢舊書刊等)。
新增商品多 與造紙印刷無關
公告稱,該目錄主要根據2008年國家進出口稅則,對此前發布的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商品編碼進行了技術性調整,其中包括新增高污染的禁止類商品目錄39個和2007年第二批加工貿易禁止類商品目錄598個。
據了解,新增的39個高污染的商品是應此前國家環保總局的建議而列入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的,這39個商品與造紙業和印機業無關。此次目錄調整是為了優化我國出口商品結構,抑制高污染、高環境風險商品出口,推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
此外,公告稱,商務部、海關總署和環?偩2007年第17號公告和商務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110號公告所附目錄停止執行,過渡期等有關規定按原公告執行。
造紙印機類商品 調整不大
就印機類商品而言,與2007年發布的兩批加工貿易禁止類目錄相比,2008年版目錄有些微調,新增了4個商品,調整了1個商品編碼。新增的4個商品為:其他具有打印和復印兩種功能的機器(8443319010)、其他具有打印、復印或傳真中兩種及以上功能的機器(8443319090)、接觸式圖像傳感器(掃描頭)(8443992001)、熱敏打印頭(8443992002),其禁止方式均為舊機電進口。此外,數字印刷設備的零件的商品編碼由8443992000改為8443992090。
就造紙類商品而言,新增了2個商品:回收(廢碎)墻(壁)紙、涂蠟紙、浸蠟紙、復寫紙出口(4707900010),電解電容器原紙進口(4805911000)。其他回收紙或紙板的商品編碼由4707900090改為4707900000。
序號 |
商品編碼 |
商品名稱 |
禁止方式 |
1687 |
8443319010 |
其他具有打印和復印兩種功能的機器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688 |
8443319090 |
其他具有打印、復印或傳真中兩種及以上功能的機器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689 |
8443321100 |
專用于稅目8471所列設備的針式打印機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690 |
8443321200 |
專用于稅目8471所列設備的激光打印機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691 |
8443321300 |
專用于稅目8471所列設備的噴墨打印機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692 |
8443321900 |
專用于稅目8471所列設備的其他打印機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693 |
8443322101 |
幅寬>60cm的噴墨印刷設備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694 |
8443329010 |
傳真機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695 |
8443329090 |
其他印刷(打印)機、復印機和電傳打字機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696 |
8443391100 |
將原件直接復印(直接法)的靜電感光復印設備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697 |
8443391200 |
將原件通過中間體轉印(間接法)的靜電感光復印設備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698 |
8443392100 |
帶有光學系統的其他感光復印設備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699 |
8443392200 |
接觸式的其他感光復印設備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700 |
8443392300 |
熱敏的其他感光復印設備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701 |
8443392400 |
熱升華的其他感光復印設備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702 |
8443393100 |
數字式噴墨印刷機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703 |
8443393200 |
數字式靜電照相印刷機(激光印刷機)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704 |
8443393900 |
其他數字式印刷設備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705 |
8443399000 |
其他印刷(打印)機、復印機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706 |
8443911000 |
印刷用輔助機器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707 |
8443992001 |
接觸式圖像傳感器(掃描頭)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708 |
8443992002 |
熱敏打印頭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1709 |
8443992090 |
其他數字印刷設備的零件 |
舊機電產品進口 |
備注:1、在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展我國上述出口機電產品售 后維修業務的除外
2、禁止舊機電產品進口包括零部件、拆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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