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卷煙包裝標識的規定
2008-05-01 00:00 來源:金融界網站 責編:張奕波
第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我國境內生產的所有非出口卷煙和國外進口卷煙的條、盒包裝和標識。
第二條 卷煙包裝體上及內附說明中禁止使用誤導性語言,如“保健”、“療效”、“安全”、“環保”、“低危害”等卷煙成分的功效說明用語;“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煙品質說明用語;“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含量低”等描述用語。
第三條 卷煙包裝體上應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規范中文漢字和英文印刷健康警語。警語內容分兩組:
第一組 :吸煙有害健康
SMOKING IS HARMFUL TO YOUR HEALTH
戒煙可減少對健康的危害
QUIT SMOKING REDUCES HEALTH RISK
第二組:吸煙有害健康
SMOKING IS HARMFUL TO YOUR HEALTH
盡早戒煙有益健康
QUIT SMOKING EARLY IS GOOD FOR YOUR HEALTH
第四條 健康警語必須輪換使用。在市場流通環節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規格、同一包裝、同一條碼的卷煙,其條、盒每年應輪流或同時使用兩組不同健康警語標識,同時使用時不要求條、盒警語一一對應。
第五條 健康警語應位于卷煙條、盒包裝正面和背面,正面使用中文警語,背面使用對應英文警語。警語區域所占面積不應小于其所在面的30%,底色可采用原商標的底色(紋)。
第六條 盒包裝健康警語應位于其所在面下部,條包裝健康警語應位于其所在面右側。
第七條 健康警語應明確、清晰和醒目,易于識別。中文字體采用黑體字,英文采用Arial Narrow字體,中文字體高度不得小于2.0mm,英文不得大于相應漢字。顏色采用與警語區域底色有一定差異的色組。
第八條 卷煙包裝體應按照國家標準要求標注焦油量、煙氣煙堿量及煙氣一氧化碳量等煙氣成分和釋放物的信息,中文字體高度不得小于2.0mm。卷煙條、盒包裝的其他標識也應符合國家標準的相關要求。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并由國家煙草專賣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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