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企業裁員超20人或10%以上須提前說明
2009-02-12 00:00 來源:天津印刷網 責編:羅鵬
二、采取積極措施減輕企業負擔,鼓勵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七)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措施辦法,通過緩繳社會保險費,階段性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率,運用失業保險基金結余引導困難企業不裁員或少裁員等措施,穩定就業崗位。
(八)引導國有企業穩定并增加就業。進一步深化國有企業改革,推動國有企業做強做大,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通過企業發展提供更多就業機會,盡可能不裁員或少裁員。做好已批準企業的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實施工作,落實相關扶持政策。鼓勵國有企業通過多種穩妥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員。
(九)規范企業裁員行為,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企業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后,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加大勞動監察工作力度,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積極防范和嚴肅查處少數企業主欠薪、拖欠社會保險費后轉移資金、關廠逃匿等行為,妥善處理因此類問題引發的職工群體性事件,努力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三、進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勵勞動者多渠道就業
(十)鼓勵勞動者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8〕111號),進一步寬松創業和投資環境,完善落實市場準入、場地安排、稅費減免、小額擔保貸款、免費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補貼等扶持政策。延續鼓勵下崗失業人員創業的稅收扶持政策,對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按規定在限額內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十一)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切實落實鼓勵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延續鼓勵企業吸納下崗失業人員的稅收扶持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再就業優惠證》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在相應期限內定額依次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審批期限延長至2009年底。
(十二)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再就業,促進零就業家庭至少一人就業。采取有效手段,進一步開發公益性崗位,落實社會保險補貼政策,并適當提高崗位補貼標準。
(十三)提高靈活就業的穩定性。對2009年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期滿、仍未能實現穩定就業的靈活就業人員,可根據實際情況將其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期限一次性延長,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
四、切實做好重點人群的就業工作,強化公共就業服務
(十四)把大學生就業放在就業工作的首位。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9〕3號),積極拓寬就業渠道,完善落實各項扶持政策,鼓勵高校畢業生到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非公有制企業和中小企業就業,鼓勵自主創業,鼓勵骨干企業吸納和穩定高校畢業生就業,鼓勵承擔國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項目的單位積極聘用優秀高校畢業生參與研究,延長其學習與科研相結合的時間。組織開展高校畢業生就業服務系列活動,以未就業特別是家庭困難的高校畢業生為重點,強化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加強就業服務的針對性、有效性,增加見習機會,維護就業權益。落實對登記失業高校畢業生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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