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企業裁員超20人或10%以上須提前說明
2009-02-12 00:00 來源:天津印刷網 責編:羅鵬
(十五)強化對就業困難人員的就業援助。采取更有力的措施,特別是組織開展就業援助系列活動,強化對就業困難人員、零就業家庭以及關停企業失業人員的就業援助,集中開展上門服務和“一對一”的援助服務,開發更多的公益性崗位,并把各項扶持政策落到實處。進一步加大對災區勞動者的就業援助。
(十六)切實做好農民工就業工作。認真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當前農民工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8〕130號),采取多種措施,促進農民工就業。落實企業減負穩崗措施,穩定一批農民工就業。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促進一批農民工在城鎮再就業。強化政策扶持和引導,支持一批農民工返鄉創業和投身新農村建設。做好農民工社會保障和公共服務工作,切實保障返鄉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組織開展“春風行動”系列活動,重點做好對新失去工作的農民工和被征地農民的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加強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信息網絡建設,做好城市和縣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間的信息對接,建立全國聯網的用工信息發布制度,及時提供有效崗位信息。大力發展勞務經濟,加強勞務協作,引導農民工流動就業。
(十七)積極推進復員轉業軍人安置就業工作。采取有力措施,拓寬安置渠道,落實自主擇業政策,積極鼓勵自主創業。加強就業服務和職業培訓,鼓勵復員轉業軍人到基層一線和經濟社會發展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十八)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不斷提高縣、鄉鎮(街道)、社區基層公共就業服務能力,發揮公共就業服務的示范、指導作用。鼓勵社會資本投資人力資源服務領域,建立人力資源市場監管體系,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各類主體合法權益。加強區域合作。
五、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幫助更多的勞動者提高職業技能
(十九)組織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指導生產經營困難企業組織待崗人員開展技能提升或轉業轉崗培訓,為企業生產發展做準備;支持失去工作的農民工參加實用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幫助其尋找新的就業機會;幫助失業人員參加再就業培訓,提升其再就業能力;組織引導退役士兵免費參加相關職業技能培訓,培養技能型人才;組織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參加勞動預備制培訓,加強技能勞動者儲備。加強農村職業教育和農村勞動力就業能力培訓,培育一批掌握一定技能的村鎮建筑工匠、基層技術人員和農村基礎設施管理、養護、維修人員等專業人才。
(二十)加快技能人才培養。把提高勞動者素質和適應市場競爭能力作為解決推進結構升級與扶持就業創業矛盾的關鍵環節,通過提升人力資源質量推進產業結構優化。通過校企合作、訂單式培訓等多種模式,加快培養重大項目實施及企業發展和產業升級中急需的技術工人。
(二十一)落實職業培訓補貼政策,強化政府購買培訓成果的機制,廣泛發動各級各類職業培訓機構和職業院校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職業技能培訓,引導他們根據就業市場的需求,充實培訓內容,采取長短班、送教上門等多種形式和手段,突出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培訓質量和培訓后的就業率。采取技工院校等中等職業院校擴招措施,推進特別職業培訓計劃的實施。
六、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責任,廣泛動員全社會共同做好就業工作
(二十二)強化目標責任制度。各地要在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中,把擴大就業和穩定就業作為重要目標,把新增就業人數和控制失業率作為政府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完善落實目標責任制度。優化財政支出結構,根據就業工作的需要,繼續加大就業資金投入,努力提高就業資金使用效益。認真做好就業與失業調查統計等基礎工作,實行就業數據快速調查和報告制度,跟蹤掌握就業形勢變化,及時制定實施應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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