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保障企業認定辦法(試行)
2019-07-03 15:55 來源:北京市委宣傳部 責編:張曉丹
- 摘要:
- 第一條 為更好地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落實好《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建設升級指南》要求,依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保障有力、綠色發展、穩中有進、區域協同”的原則,推進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務保障首都核心功能建設升級工作的實施,制定本辦法。
【CPP114】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落實好《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建設升級指南》要求,依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保障有力、綠色發展、穩中有進、區域協同”的原則,推進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務保障首都核心功能建設升級工作的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保障企業(以下簡稱“保障企業”)是指經認定后,承擔北京地區出版的黨和國家重要文件、重大主題出版物、重要報紙期刊、全市中小學教科書、少兒出版物等重點出版物印刷任務的企業。
第三條 “保障企業”的數量和總體產能應與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的任務需求相匹配,發展質量應與新發展理念要求相適應。
第四條 “保障企業”依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享受產業和環保等方面政策,優先保障重點出版物印刷任務,在管理創新、技術進步、綠色環保、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升級。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保障企業”認定由企業自愿申報,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建設升級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審核認定。
(一)企業申報
1.申報條件。
(1)持有北京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印刷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含出版物印刷的企業。
(2)能夠承擔北京地區出版的黨和國家重要文件、重大主題出版物、重要報紙期刊、全市中小學教科書、少兒出版物等印制任務。
(3)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管理規范,經營狀況良好。
(4)環保水平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鼓勵企業通過環境標志認證(平版印刷)、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或清潔生產審核。
(5)服務保障能力較強,技術裝備先進,工藝、工序比較完整,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且質量管理工作優秀。
(6)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技術研發隊伍。
2.申報材料。
(1)《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保障企業申報表》。
(2)企業法人資質復印件。
(3)印刷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北京地區重點出版產品印刷清單。
(5)單位人員基本情況說明材料。
(6)經營場所在區級以上開發區(園區)的,提供入住開發區(園區)協議(或合同)。
(7)企業VOCs排放情況檢測報告。
(8)獲得各項認證資質證書和獎項證書或文件。
(9)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申報單位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填報有關申請表格,并提供相關材料。申報單位有義務按照要求就有關問題做出陳述。
(二)評審與認定
對企業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后,組織專家組按照“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保障企業評分標準”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名單,經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建設升級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由北京市委宣傳部確定。
(三)公示與發布
保障名單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并向“保障企業”頒發證書(牌匾)。
第六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七條 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且主營業務為出版物印刷的企業,可直接認定為“保障企業”。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申報。對認定后的“保障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如發現服務保障不力、實際情況達不到要求,取消“保障企業”資格。
第九條 參與“保障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保障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一條 為更好地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落實好《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建設升級指南》要求,依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2016年-203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印刷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按照“保障有力、綠色發展、穩中有進、區域協同”的原則,推進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務保障首都核心功能建設升級工作的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保障企業(以下簡稱“保障企業”)是指經認定后,承擔北京地區出版的黨和國家重要文件、重大主題出版物、重要報紙期刊、全市中小學教科書、少兒出版物等重點出版物印刷任務的企業。
第三條 “保障企業”的數量和總體產能應與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的任務需求相匹配,發展質量應與新發展理念要求相適應。
第四條 “保障企業”依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享受產業和環保等方面政策,優先保障重點出版物印刷任務,在管理創新、技術進步、綠色環保、產品質量等方面進行升級。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保障企業”認定由企業自愿申報,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建設升級工作領導小組”組織審核認定。
(一)企業申報
1.申報條件。
(1)持有北京市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印刷經營許可證》、經營范圍含出版物印刷的企業。
(2)能夠承擔北京地區出版的黨和國家重要文件、重大主題出版物、重要報紙期刊、全市中小學教科書、少兒出版物等印制任務。
(3)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管理規范,經營狀況良好。
(4)環保水平符合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鼓勵企業通過環境標志認證(平版印刷)、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或清潔生產審核。
(5)服務保障能力較強,技術裝備先進,工藝、工序比較完整,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且質量管理工作優秀。
(6)具有較強的經營管理和技術研發隊伍。
2.申報材料。
(1)《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保障企業申報表》。
(2)企業法人資質復印件。
(3)印刷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4)北京地區重點出版產品印刷清單。
(5)單位人員基本情況說明材料。
(6)經營場所在區級以上開發區(園區)的,提供入住開發區(園區)協議(或合同)。
(7)企業VOCs排放情況檢測報告。
(8)獲得各項認證資質證書和獎項證書或文件。
(9)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申報單位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地填報有關申請表格,并提供相關材料。申報單位有義務按照要求就有關問題做出陳述。
(二)評審與認定
對企業申報情況進行核實后,組織專家組按照“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保障企業評分標準”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和建議名單,經北京市“出版物印刷服務首都核心功能建設升級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由北京市委宣傳部確定。
(三)公示與發布
保障名單公示期為7天,公示結束無異議后向社會公布,并向“保障企業”頒發證書(牌匾)。
第六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七條 由國家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為國家印刷復制示范企業,且主營業務為出版物印刷的企業,可直接認定為“保障企業”。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企業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申報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四年內不得申報。對認定后的“保障企業”實施動態管理,如發現服務保障不力、實際情況達不到要求,取消“保障企業”資格。
第九條 參與“保障企業”認定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的有關工作負有誠信、合規、保密義務。違反“保障企業”認定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依法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由中共北京市委宣傳部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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