晾紙機輕工行業標準
2005-08-15 00:00 來源:中華印包網 責編:ge ran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晾紙機的型式和基本參數、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 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圓形晾紙機和橋式晾紙機。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1990 包裝儲運圖示標志。
GB/T 6388—1986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
GB/T 9969.1—1998工業產品使用說明書總則。
GB/T 13306—1991標牌。
GB/T 13384—1992機電產品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GB/T 14436—1993工業產品保證文件總則。
JB/T 3090—1999印刷機械產品型號編制方法。
3 型式和基本參數
3.1 產品型式
3.1.1 圓形晾紙機
3.1.2 橋式晾紙機
a)單排橋式晾紙機;
b)雙排橋式晾紙機。
3.2 基本參數見表1:
表1 基本參數
型式項目 |
圓形晾紙機 |
橋式晾紙機 | |
單排 |
雙排 | ||
產能力令/h |
20 |
30 |
50 |
最大晾紙幅面mm |
880×1230 | ||
掛紙軸速度m/min |
0.07~0.5 |
0.4~0.8 | |
0.4~0.8 |
12 |
6 |
10 |
適用紙張范圍g/m2 |
50~120 | ||
風機流量m3/h |
4100~10000 | ||
風機風壓Pa |
490~1176 |
3.3 產品型號及名稱應符合JB/T 3090的規定。
4 技術要求
4.1 晾紙機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并按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和技術文件制造。
4.2 晾紙效果應能吹掉紙屑、灰塵等雜物,使紙張晾至干濕均勻,適應印刷狀態。
4.3 用50-120g/m2的紙張,厚度在6~12mm范圍內,裝入掛紙夾后應能平穩走紙。
4.4 噪聲(聲壓級)應不大于 85 dB( A)。
4.5 軸承溫升應低于35℃。
國象機械工業局 1999-07-12批準 2000-01-01實施
4.6 機器運轉平穩、傳動正常。運動機構動作準確、靈活、無卡阻和自發性移動。
4.7 機器啟動、制動機構和電氣系統工作靈敏、安全、可靠,保證運轉至任意位置都能停車。
4.8 潤滑系統工作可靠,油路暢通,無漏油。
4.9 每臺產品必須具有可靠的安全防護裝置和安全防護措施。
4.10 電氣質量
4.10.2 外部保護導線端子與電氣設備任何裸露導體零件和機身外殼之間電阻值應不久于0.1Ω。
4.10.3 短接的動力電路導線和保護電路導線間的絕緣電阻值應不小于1MΩ。
4.10.4 電氣設備的所有電路導線和接地電路之間應經受1s時間的耐壓試驗,低于PELV電壓的電路除外。
4.11 晾紙機平均無故障工作時間(MTBF)為3700h。
4.12 外觀質量
4.12.1 外露表面不得有凸瘤、氣孔、凹陷、砂限及磕碰劃傷、銹蝕等有損美觀的缺陷。
4.12.2 涂漆件涂層應光滑、平整,顏色、光澤要均勻一致,若采用美術漆,其花紋要均勻一致,漆膜豐滿,無明顯突出顆粒、粘附物,漆膜不允許有流掛、起泡等缺陷。
4.12.3 裝配位置正確,結合部位不應有錯位。
4.13 產品成套供應范圍:
a)晾紙機主體;
b)電動機、風機及其控制設備;
c)必要的操作和維修工具;
d)必須的附件和易損件。
5 試驗方法
5.1 空運轉試驗
每臺產品須進行空運轉試驗.用機器額定速度連續運轉30min,用最低速度連續運轉60min,應符合4.6~4.9的規定。
5.2 走紙試驗
5.2.1 按規定的掛紙厚度,滿載低速進行走紙一個循環,在走紙過程中紙張小得以其自重掉落。
5.2.2 單排橋式產品在倒紙過程中,不允許出現嚴重折角(折用線長不超過10mm,折角紙張數不超過一次倒紙數的10%)和撕紙現象,掉紙率不得超過3%。
5.3 用普通市級計A六級測量產品噪聲。在晾紙機的對稱軸上分布四個側點,并巡咽測量確定一個最大噪聲點。測點水平位置距機器輪廓外1m,高度為晾紙機高度與1m之和的一半。其五個測量值的算水平均值應符合4.4的規定。
5.4 用點溫度計測量軸承溫度,應符合4.5的規定。
5.5 目視檢查外觀質量,應符合4.12的規定。
6 檢驗規則
6.1 出廠檢驗
6.1.1 每臺產品必須按5.1、5.5的規定的內容進行檢驗。每批產品抽5%(不少于兩臺)進行5.2走紙和5.3噪聲檢驗。
6.1.2 抽檢中有一項不合格時,應加倍抽樣檢查,如仍不合格,則對該批產品的該項進行全檢。
6.1.3 晾紙機須按本標準的規定,經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檢查合格后方準出廠
6.2 型式檢驗
當產品結構、工藝、材料或元件在重大更改以及新產品鑒定時,應按本標準全部項目進行檢驗(4.12、4.31除外)
7 標志
7.1 每臺產品應在明顯部位固定標牌,標牌尺寸應符合GB/T 13306的規定,其內容應包括:
a)制造廠名稱;
b)產品型號、名稱;
c)產品主要參數;
d)制造日期(或編號)或生產批號。
7.2 產品的包裝儲運標志按照GB 19的有關規定正確選用,凡起吊和重心明顯偏離中心的包裝件,應標注“由此起吊”和“重心”標志。
7.3 運輸包裝收發貨標志按GB/T 6388有關規定。
8 包裝、運輸、貯存
8.1 包裝
8.1.1 產品包裝流,機件、備件、附件的外露加工面應涂防銹劑,主要零件的加工面還應包防潮紙
8.1.2 產品包裝上符合CB/T 1384的規定。
8.1.3 隨機文件:每臺產品出廠時,必須提供下列文件:
a)產品合格證:產品合格證的編寫應符合GB/T 14436的規定;
b)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使用說明書的內容應符合GB/T 9969.1的規定;
c)裝箱單;
d)安裝圖。
8.2 運輸:產品運輸起吊時,要接包裝箱外壁上標明的標記穩起輕放、防止碰撞。
8.3 貯存:產品貯存時應放在干燥通風處,避免受潮,如露天存放應有防雨措施。若存放期超過2年,出廠前則應開箱檢查,若發現產品包裝已不符合有關規定時,應重新進行包裝。
- 關于我們|聯系方式|誠聘英才|幫助中心|意見反饋|版權聲明|媒體秀|渠道代理
- 滬ICP備18018458號-3法律支持:上海市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
- Copyright © 2019上海印搜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18816622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