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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銷售包裝標準

2006-03-01 08:55 來源:中國食品產業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糧食銷售包裝
Consumer pack of grain
1997一11一12發布1998一05一01實施
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
GB/T 17109一1997

前言

  為了加強對糧食銷售包裝的監督管理,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引導糧食包裝的生產者、銷售者加強自身的管理,推動我國糧食包裝事業的發展,適應國際貿易和技術發展的要求,在充分吸取OIML有關包裝商品的國際建議內容和參考歐美國家關于包裝商品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在包裝計量和標簽兩個關鍵內容方面,遵循了《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管理規定》和GB 7718《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的有關規定。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貿易部提出。
  本標準由國家糧食儲備局歸口。
  本標準起草單位:湖北省糧食局、湖北省大冶糧機廠。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胡安炎、魏先海、張駿、陳建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糧食銷售包裝GB/T 17109一1997
  Consumer pack of grain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糧食銷售包裝的技術要求、抽樣方法、試驗方法和標簽。
  本標準主要適用于大米、小麥粉銷售包裝,也適用于其他類似顆粒狀和粉狀糧食的銷售包裝.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 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 35 4-86 大米
  GB 1 355 -86 小麥粉
  GB 2 715 -81 糧食衛生標準
  GB 2 760 -1996 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
  GB 4 8 57 .5-84 包裝運輸包裝件跌落試驗方法
  GB /T 5 009.36-1996 糧食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SB /T 10 136^-10145-93 專用小麥粉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1 糧食銷售包裝
  在供應人民生活中糧食流通領域所采取的1k g-10k g定量包裝,不含糧食復制品生產中的出廠包裝。
  3.2 凈含量
  除去包裝容器和其他包裝材料后內裝物的實際質量。
  3.3 多元糧食銷售包裝
  含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糧食的單獨包裝組合在一起形成的糧食銷售包裝.
  3.4 組合糧食銷售包裝
  含有兩種不同種類的糧食包裝組合在一起形成的糧食銷售包裝。

4 技術要求

  4.1 包裝環境應清潔。
  4.2 內裝物應經檢驗,符合GB 2715,GB 1354,GB 1355,SB/T 10136^10145等明示于標簽上的相應標準。
  4.3 包裝材料:
  4.3.1 應按包裝技術要求,合理選擇實用包裝材料。
國家技術監餐局1997一11一12批準1998一05一01實施。
  4.3.2 包裝材料不應與內裝物發生任何物理和化學作用而損壞內裝物。
  4.3.3 與內裝物直接接觸的包裝材料應符合食品衛生法規定。
  4.4 包裝容器:
  4.4.1 規格尺寸應參照有關尺寸標準規定,并與運輸包裝尺寸相匹配。
  4.4.2 不得使用塑料編織袋。
  4.4.3 包裝袋必須符合GB 2715的規定及滿足強度要求。
  4.5 包裝計量:
  4.5. 1 包裝物采用凈含量標示,凈含量應與標注凈含量一致,單件包裝物實際凈含量與其標注的凈含量不得超過表1規定的負偏差。當抽樣件數大于或等于30件時,單件超出負偏差件數小于或等于1件。


 


6 試驗方法

  6.1 內裝物質量
  按 GB 1 354,GB1 355,GB/T 5009.36,SB/T 10136^-10145等相應標準中規定的方法檢驗。

  6.2 內裝物實際凈含量
  6.2.1 檢驗單件凈含量所使用的計量器具,其最大允許誤差應當優于或等于被檢驗包裝物的規定負偏差的三分之一。
  6.2.2 批量生產或銷售的糧食銷售包裝商品應按第5章進行抽樣,平均偏差計算方法和單件超出計量負偏差件數應符合表4規定。

  6.3 外觀采用目測
  6.4 包裝強度
  按 GB 4 857.5 進行底落、平落試驗,單件不破包次數之和大于兩次為合格。

7 標簽

  7.1 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并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7.2 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以錯誤的、引起誤解的或欺騙性的方式描述或介紹。
 。.3 標簽的所有內容必須清晰、簡要、醒目.文字、符號、圖形應直觀、易懂,背景和底色應采用對比色。
  7.4 標簽的所有內容不得在流通環節中變得模糊甚至脫落;必須保證消費者購買和食用時醒目、易于辨認和識讀。
  7.5 標簽所有文字必須是規范的漢字,可以同時使用漢語拼音、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須拼寫正確,不得大于相應的漢字。
  7.6 標簽內容:
  7.6.1 糧食包裝必須標注以下內容:
  e) 凈 含 量,
  b) 品 名 、執行標準號、質量等級;
  c) 生 產 者(或銷售者)名稱、地址、商標,
  d) 生 產 日期、保質期;
  e) 存 放 注意事項及專用糧食(自發小麥粉)的食用方法說明;
  f) 特 殊說 明(如配料表)條形碼等及必要的防偽標志。
  7.7 標注要求:
  7.7.1 品名
  7.7.1.1 必須采用表明糧食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
  7.7.1.2 在使用新創名稱、奇特名稱、牌號名稱或商標名稱時,必須同時使用7.7.1.1條中規定的名稱。
  7.7.1.3 為避免消費者誤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實屬性、物理狀態和制作方法,可以在糧食名稱前附加或在糧食名稱后注明相應的詞和短語。
  7.7.2 凈含量
  7.7.2.1 在包裝袋的顯著位置必須正確、清晰標注凈含量.凈含量由中文、數字和法定計量單位組成。
  7.7-2.2 標示包裝物的凈含量應當使用具有明確數量含義的詞或者符號。
  7.7.2.3 計量單位采用千克(kg),
  7.7-2.4 標注凈含量標示值字符的最小高度為6 mm,
  7.7.2.5 多元糧食銷售包裝應當標注單件的凈含量和總件數,或者標注總凈含量和總件數。
  7.7-2.6 組合糧食銷售包裝應當標注每一品種的名稱及其凈含量。
  7.7.3 配料表
  7.7.3.1 專用小麥粉和兩種以上(含兩種)的混合糧食包裝,必須標注配料表。
  7.7.3.2 配料表的標題為"配料"或"配料表".
  7.7.3.3 各種配料必須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一一排列。
  7.7-3.4 如果某種配料本身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必須在配料表中標明復合配料的名稱,再在其后加括號,按加人量的遞減順序一一列出原始配料。當復合配料在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中已有規定名稱,其加入量小于糧食總量的25%時,則不必將原始配料標出,但其中的食品添加劑必須標出。
  7.7-3.5 各種配料必須按7.7.1條的規定使用具體名稱。食品添加劑必須使用GB 2760規定的產品名稱或種類名稱。
  7.7.4 生產者、銷售者的名稱、地址、商標
  必須標明生產或銷售任一單位經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地址、商標,進口糧食必須標明原產國、地區(指香港、澳門、臺灣)名及總經銷者在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地址、商標。
 。.7.5 執行標準號
  必須標明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代號、年號和順序號.
 。.7.6 日期標志
  7. 7.6.1 必須標明產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或保存期.
  7.7.6.2 日期的標注順序為年、月、日。
  7.7-6.3 保質期或保存期采用"保質期·價二個月"、"保存期·? 個月"的形式標注。
  7.7.7 存放注意事項及食用方法說明
  7.7.7.1 如果產品的保質期或保存期與存放條件有關,必須標明產品的存放注意事項。如:"在通風陰涼處保存","不得雨淋、曝曬"等。
  7.7.7.2 為保證糧食的正確食用,可以在標簽上標明食用方法、烹調再制方法等對消費者有幫助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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