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政府明確允許外資進入包裝裝潢印刷業
2007-01-03 00:00 來源:印刷 包裝 紙業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中國政府制定的《關于文化領域引進外資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相關工作提出了明確的“允許”和“禁止”事項。這是中國政府首次允許外資企業涉足出版印刷領域。
《意見》允許外商以獨資或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包裝裝潢印刷、書報刊分銷、可錄類光盤生產、藝術品經營等企業。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導地位的條件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讀類光盤復制等企業。在不損害中國審查音像制品內容的權利的情況下,允許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導地位的方式設立除電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銷企業。
與限制外資進入出版印刷不同,中國政府近年來一直將包裝裝潢印刷作為鼓勵發展的項目。
如在1998年和2000年先后兩次發布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中,先后將“全自動高速多色印刷”和“高技術輕工”以及“高新技術廣告制作”等作為鼓勵發展的項目。
中國在2001年和2005年兩次發布的《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中,對外商投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不設限——即外商既可以控股又可以獨資,但不能以控股或獨資形式投資出版物印刷。
目前中國包裝裝潢企業中合資和外商獨資企業已經有相當比例,但此前出版方面的合資企業,均是由中國政府或企業在境外投資的企業又返回來與境內企業合資建立的所謂合資企業。目的只是為了合理避稅,并減少設備進口所需征收的稅費。
此外,對于來料加工和產品100%出口的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國家仍然作為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對它們進口自用設備仍然可享受免稅的優惠政策。
中國政府制定的這個《意見》,經國務院同意,印發各地相關部門開始執行。
《意見》允許外商以獨資或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包裝裝潢印刷、書報刊分銷、可錄類光盤生產、藝術品經營等企業。在中方控股51%以上或中方占有主導地位的條件下,允許外商以合資、合作的方式設立出版物印刷和只讀類光盤復制等企業。在不損害中國審查音像制品內容的權利的情況下,允許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導地位的方式設立除電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銷企業。
與限制外資進入出版印刷不同,中國政府近年來一直將包裝裝潢印刷作為鼓勵發展的項目。
如在1998年和2000年先后兩次發布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中,先后將“全自動高速多色印刷”和“高技術輕工”以及“高新技術廣告制作”等作為鼓勵發展的項目。
中國在2001年和2005年兩次發布的《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中,對外商投資包裝裝潢印刷企業不設限——即外商既可以控股又可以獨資,但不能以控股或獨資形式投資出版物印刷。
目前中國包裝裝潢企業中合資和外商獨資企業已經有相當比例,但此前出版方面的合資企業,均是由中國政府或企業在境外投資的企業又返回來與境內企業合資建立的所謂合資企業。目的只是為了合理避稅,并減少設備進口所需征收的稅費。
此外,對于來料加工和產品100%出口的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國家仍然作為外商投資指導目錄中的鼓勵類項目,對它們進口自用設備仍然可享受免稅的優惠政策。
中國政府制定的這個《意見》,經國務院同意,印發各地相關部門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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