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進入印刷業門檻再降詳細資料
2007-01-03 00:00 來源:珠海特區報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新修訂的《印刷業管理條例》于2001年8月2日以第315號國務院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訂后的《條例》從放寬行業準入、簡化行政程序、明確行政責任幾方面反映了印刷業的對外開放形勢。原《條例》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但禁止設立外商獨資經營的各類印刷企業。根據印刷業發展的實際需要,規定:“國家允許設立中外合資經營印刷企業、中外合作經營印刷企業,允許設立從事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外資企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制定。” 為減輕企業負擔,將出版物印制許可證、包裝裝潢印刷品印制許可證和其他印刷品印制許可證歸并為一項許可證,即印刷經營許可證。其次,減少了行政部門不必要的審批事項。再次,為規范審批程序,督促行政部門依法行政,明確了行政部門完成審批的時間,規定:“出版行政部門受理設立從事印刷經營活動的企業申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批準設立申請的,應當發給印刷經營許可證;不批準設立申請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對相對人的其他申請也有類似規定。最后,將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主管部門統一為出版行政部門,以防止政出多門。 新《條例》不僅強調印刷業經營者要依法經營,也按“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強調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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