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寧華印刷機械廠訴國家知識產權局紀實文書
2007-05-17 00:00 來源:裁判文書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附件1中公開了一種HQY-100C型半自動液壓制磚機,從其附圖中可以看出,附件1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大部分技術特征,唯一看不出的是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頂成品液壓油缸裝置”這一技術特征,并且雙方當事人也認定這一事實。
附件3公開了一種HQY-100C型液壓制磚機,從其附圖中可以看出,它公開了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液壓油缸及壓頭”、“立柱”和“支架和底座”這些技術特征,看不出其公開了“頂成品液壓油缸裝置”和“兩側為液壓油缸操縱的自動進出鋼模箱體裝置”這兩個技術特征。
由于附件1和3均沒有公開本專利權利要求1中的“頂成品液壓油缸裝置”這一技術特征,在本專利的說明書中記載到,頂成品液壓油缸裝置用來將已壓制成型的砼路牙沿頂出鋼模箱體,由工人搬去碼堆,這樣大大提高了勞動生產率。在附件1和3中均沒有公開這樣的技術特征,也沒有給出得出這一技術特征的任何技術啟示,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附件1和附件3的基礎上得出本專利權利要求1保護的技術方案需要付出創造性的勞動,因此,權利要求1具備創造性。相應地,其從屬權利要求2-3也具備創造性。綜上所述,本專利權利要求1-3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據此,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第4802號決定,維持本專利權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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