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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書信版權存在哪些認知誤區?

2019-06-27 16:51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責編:働

摘要: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近日收到一封讀者來信,出版界資深的出版人——譯林出版社原社長兼總編輯李景端在信中講述了與自己相關的書信版權問題,同時還提到了困擾他的幾點疑惑,比如我國著作權法律法規對書信版權的保護如何界定?大家對書信版權存在哪些認知誤區?對于涉及名人書信的版權保護是否應該有所區分? :嗐T費?勵??嗼f釅蕜HC顦跮hb? ?鱄C嗊??f諛芐?那鉮豎H簈 êf酘C顦 ??:鈁袥
    【CPP114】訊: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近日收到一封讀者來信,出版界資深的出版人——譯林出版社原社長兼總編輯李景端在信中講述了與自己相關的書信版權問題,同時還提到了困擾他的幾點疑惑,比如我國著作權法律法規對書信版權的保護如何界定?大家對書信版權存在哪些認知誤區?對于涉及名人書信的版權保護是否應該有所區分?


    為了解答這位讀者的問題,更為了對書信涉及的版權問題進行全面、系統梳理,邀請版權領域的專家、學者、法官、集體管理組織代表及出版人共同討論書信版權問題,以期理清思路,為修法提供建議。


    讀者來信:

  2018年6月,我的新書《我與譯林》出版。鑒于2016年楊絳先生逝世時,曾引起不少議論,懷著還原楊絳為人與處世真相的初衷,我在《我與譯林》一書中首次披露了楊絳先生寫給我的多封信件和一些電話記錄,諸如翻譯《堂吉訶德》引發的爭議等。


    今年年初,我遇到了這樣一件事:上海一家報紙摘錄發表了《我與譯林》中的部分章節。不料,楊絳著作權繼承人從報紙上得知我發表了楊絳的信件后表示不滿,她認為這些信件受《著作權法》保護,未經她的允許,擅自發表這些信,屬于侵權行為。因為她的態度十分強硬,為了避免事態擴大,我只好認錯,并登報公開道歉。


    在我看來,書信與作品的版權保護,應該有所區別。書信,尤其是重要專業人員的書信,往往會涉及不同時期對某些人物或事件的評述。有些信件從不同側面反映出寫信人的某些他人未必熟知的心態。還有些信件,更是重要事件的歷史物證。不少書信所具有的這種史料價值,無疑是促進社會和歷史研究所需要的。但現實中對書信的版權保護,尚無明確具體的界定,以至使我難免產生疑惑。


    首先,按現行《著作權法》,甲寫給乙的信,乙只享有物權,即可以收藏、捐贈、轉贈,但無權發表和拍賣,這封信的著作權仍歸于甲。這就意味著,只有甲死后50年,信件才能作為公版發表。我想問,如此長久才能發表是否合理?倘若信中也涉及乙的事情,那么何以只有甲享有著作權?


    其次,楊絳生前,我曾在拙文中披露過某些內容,她未提出異議,是否可以視為她默認我透露其信件內容?只是因為楊絳生前并未明確授權我發表其信件,所以我才會公開道歉。楊絳去世后,我繼續使用信件的內容,何以就會構成侵權?


    最后,信件在寫信人生前與死后,全信公布與部分引用、發表與拍賣、收信人自己披露與捐贈后被受贈人公布以及信件的物權與版權等權利,該如何界定?


    我曾聽說國外有對書信的版權作這樣的界定:寫信人先前對發表其信件未提出過異議的,就被認為寫信人默許收信人此后可以發表他的其他信件。此說我未予考證,但這個主張我是贊同的。總之,我認為,書信的版權保護應該弱于作品。從有利于信息傳播和保障研究的合理需要出發,對書信版權保護的限制,應予適當放寬。譬如,可否規定,在不傷害寫信人的名譽和權益這個前提下,允許收信人有限度地披露其所持有的他人來信,除非寫信人明確聲明不得公布其信件的除外?這純屬個人愚見,僅供專家參考。(李景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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