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對書信版權存在哪些認知誤區?
2019-06-27 16:51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責編:働
- 摘要:
-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近日收到一封讀者來信,出版界資深的出版人——譯林出版社原社長兼總編輯李景端在信中講述了與自己相關的書信版權問題,同時還提到了困擾他的幾點疑惑,比如我國著作權法律法規對書信版權的保護如何界定?大家對書信版權存在哪些認知誤區?對于涉及名人書信的版權保護是否應該有所區分? :嗐T費?勵??嗼f釅蕜HC顦跮hb??鱄C嗊??f諛芐?那鉮豎H簈êf酘C顦??:鈁袥
專家說法
關于書信著作權的一些思考
□全國政協文化文史和學習委員會副主任、中國版權協會理事長 閻曉宏
關于書信的著作權,從其客體來看主要涉及兩類作品:一類是文字作品,一類是美術作品。
先談一下書信構成文字作品的情況。書信中的文字比較完整地表達了一定的思想內容與情感,或者表達了對事物的觀點與看法,具有了構成作品的要件,便可以受到著作權法律法規的管轄與保護。
至于書信構成美術作品的情況,則主要指的是其構成書法作品,其審美和藝術價值也需達到美術作品的基本要求,方可受到著作權法律法規的管轄與保護。
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書信,其信函中的文字或書法都能構成文字作品或美術作品。
著名的《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對作品是這樣定義的:“文學和藝術作品一詞,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成果,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何!
這是對作品很經典的定義,這里邊有兩層重要的含義:一層是作品是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的成果;另一層是這種智力成果的表達方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用文字表達、聲音表達、圖像色彩表達、優美動作表達都可以。
其中最重要的是,伯爾尼公約對作品的定義有質的規制,明確指出,作品是在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種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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