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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書信版權存在哪些認知誤區?

2019-06-27 16:51 來源: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責編:働

摘要: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近日收到一封讀者來信,出版界資深的出版人——譯林出版社原社長兼總編輯李景端在信中講述了與自己相關的書信版權問題,同時還提到了困擾他的幾點疑惑,比如我國著作權法律法規對書信版權的保護如何界定?大家對書信版權存在哪些認知誤區?對于涉及名人書信的版權保護是否應該有所區分? :嗐T費?勵??嗼f釅蕜HC顦跮hb? ?鱄C嗊??f諛芐?那鉮豎H簈 êf酘C顦 ??:鈁袥


    明確作品是一種智力成果,這對當前和今后都是極其重要的。據此看來,其實大多數書信,不具備構成文字作品和美術作品的基本條件,談不上是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里的成果。


    也需要指出,有一種情況是例外的,那就是著名的科學家、政治家、文學家、藝術家以及在國際國內具有重要影響的各方人士的書信著作權,不同于一般民眾的書信著作權。對此,主要應當根據其社會影響、社會價值與其可供研究的稀缺性來考量,而不僅僅是比照文字或內容來判定。


    對于少數能構成作品要件的書信的著作權問題,按照現行的著作權法律法規,書信的物權以及展覽權歸屬書信的合法持有者(包括信件的主人以及合法繼承人),書信的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仍在權利人(寫信人)或權利人的繼承者那里。


    即使如此,從法理或者情理上看,仍然有不少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書信的著作權人與書信持有者之間具有一般作品所不具備的特殊關系。在大多數情況下,書信內容的使用或傳播,能夠維護作品著作權人的精神權利,能夠擴大書信著作權人的正面影響。所以對于書信內容的披露與傳播,很多書信的著作權人生前并無異議,也罕見對簿公堂。提出異議甚至訴訟的,多為書信著作權人的財產權利繼承者。這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再比如,雖然書信有復雜多樣的形式與內容,但是,一般書信的著作權人,也很少在寫信之前,或者在對方收到書信時明確提出,寫信人或繼承人享有著作權,而收信人只享有書信的物權和展覽權;當然,反面的例子是書信著作權人也很少有提出放棄著作權或放棄著作權的財產權的情形。


    現在,只是我國著作權的有關法律和法規推定,書信的著作權人享有發表權、復制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其實《著作權法》屬于民法范疇,作品無論發表、復制或者傳播,只要符合著作權人的意愿,都是符合《著作權法》基本的原則與精神的。


    現行的著作權法律法規,只考慮了需要保留著作權各項權利的權利人的訴求,但是忽略了或者沒有支持自愿放棄作品權利的權利人意愿。這種情況不僅包括書信的著作權,也包括所有作品的著作權。這也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我國的《著作權法》在1990年9月7日由全國人大通過,到現在已經過去近30年。30年間,《著作權法》只經過兩次局部的小修改,F在這部法律亟待修訂,以適應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的要求。從著作權法律法規上看,包括書信的著作權在內的所有作品的著作權權利問題,也應當基于權利人的意志,在這次《著作權法》修訂中予以完整體現。


    鑒于現在作品的創作踴躍,而且有相當數量的權利人有在保證作者人格權不受侵犯的情況下,免費傳播的意愿,建議新修訂的《著作權法》中,明確國家鼓勵權利人為傳播和便捷使用,放棄財產權并納入合理使用。


    關于書信的隱私權,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由于它不屬于《著作權法》的范疇,本文在這里不做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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