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業部機械工業專利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2007-05-17 00:00 來源:中國法律法規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第四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構或專利管理人員,負責管理本部門本單位開展上條所述各項工作,每年向部專利管理處匯報一次工作。每半年將本部門、本單位申請專利的名稱、專利號、發明人等項明細登記,報部專利管理處備案,以便存檔安排計劃實施。
第五條 各級專利管理機構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政策開展工作。專利管理人員對未公布或未公告的專利申請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三、專利代理服務機構
第六條 機械工業部專利代理服務處設在部科技情報所,由該所領導管理。該處是為機械行業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提供專利代理服務的機構。其代理工作制度、具體業務范圍在《機械工業部專利代理試行辦法》中規定。
第七條 部直屬單位設立專利代理服務機構,須經部專利管理處審批,并由該處向中國專利局備案。未經部專利管理處審批的代理機構所發生的專利糾紛等事項,部專利管理處不予受理。
第八條 建立機械工業部代理工作網,由部專利代理服務處聯絡機械系統的專利代理人,協調各方面的工作。部直屬單位的專利代理人凡符合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并被選聘的,可以作為部專利代理服務處的兼職專利代理人,并由該處向中國專利局備案。
第九條 部專利代理服務處協助專利管理處及有關部門對所屬的專職及兼職專利代理人進行考核。對專利工作有突出成績的要給予獎勵,對于違法亂紀,嚴重失職,不按政策法律辦事的,要追究其責任,建議有關部門給予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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