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業部機械工業專利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2007-05-17 00:00 來源:中國法律法規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第二十二條 上條所列的糾紛或爭議,請求人可以請求上級主管專利管理工作的部門調解。跨系統、跨地區的侵權糾紛,應當由侵權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辦理。當事人對部專利管理處處理決定不服的,應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部專利管理處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調處糾紛和爭議的程序和具體事項按《專利管理機關調處專利糾紛暫行辦法》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規定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部專利管理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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