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工業部機械工業專利管理工作暫行規定
2007-05-17 00:00 來源:中國法律法規網 責編:中華印刷包裝網
第十七條 為使專利技術盡快取得經濟效益,提倡在征得專利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同意后,將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的技術要點、實施條件等,通過《中國機械報》或其它途徑加以宣傳。為許可證貿易供、需雙方溝通渠道。
第十八條 對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應積極組織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部直屬單位與被許可方簽訂的實施專利許可合同生效后三個月內應填寫《實施專利許可合同備案表》,隨合同副本報部專利管理處,部專利管理處報中國專利局。
第十九條 國內單位引進機械方面的技術含有專利項目的,在技術談判的可行性研究階段,應向專利工作機構查對引進技術中專利項目的名稱、專利號及其保護的技術內容和法定有效期限,以便為技術談判提供可靠的依據。
第二十條 部專利管理處負責專利人員培訓和專利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按計劃每年對一定數量的專利代理人和管理人員開辦各種形式的短訓班,研討會,提高專利工作人員的素質。
五、專利糾紛的調處
第二十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部專利管理處有權調處下列糾紛或爭議:
(一)在專利權授予后,關于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或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告后,在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創造的費用糾紛;
(二)關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其所屬單位對其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是否屬于職務發明創造的爭議;
。ㄈ╆P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其所屬單位對其職務發明創造是否提出專利申請的爭議;
(四)關于專利申請權的爭議;
。ㄎ澹┯嘘P的專利侵權糾紛;
。⿲@S可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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